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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未付款前不当处分财产
发表时间:2008-10-13 浏览次数:130

发包人在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给第三人时,承包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发包人依约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而发包人没有支付。

②发包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发包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③发包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削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有害于承包人工程款的兑现。

④在发包人以明显低价处分财产时,撤销权的发生还须以受让人明知该项行为会损害债权为条件。

   (2)承包人如何行使撤销权。其方式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权才能成立。

(3)承包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以承包人没有受偿的工程款总额为限。

(4)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该期间为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自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发包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承包人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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