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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承包集体林地遇拆迁补偿款归谁?
发表时间:2016-09-27 浏览次数:22

经常遇到网友咨询,我承包了村里一片林地遇到征地拆迁,承包合同没有到期,林地补偿款却不分给我,这个究竟合不合理?今天,德凯征地拆迁律师团就以《农民日报》一个案例来为大家摆一摆这个事情。

案例简述

张家村位于辽西凌河西岸,该村范围内的凌河边处有一片河滩荒地、林地,一直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2005年4月,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凌河边处一部分荒地、林地发包给张某。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30年,自2005年4月1日至2035年4月1日;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经营;原有林木由张某负责看护。合同第5条还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如遇国家征收或者政策变化不能继续承包的,补偿费按国家政策办理。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

2015年6月,县水利局为加强凌河治理,发布收回公告,张某承包的荒地、林地在收回之列。对该地块,政府支付张家村土地补偿费60余万元,地上物补偿费5万余元。村委会除地上物补偿费支付给张某外,土地补偿款收归村委会所有。张某通过上访、信访主张土地补偿款,但一直未果,张某打算依法起诉维权,但不知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

德凯说案

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外,张某可依法主张两项权利:退还尚未到期期间该地块的承包费;有权适当分得补偿款。

《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张某的承包合同期限到2035年,因政府回收,导致该合同尚有17年期限不能履行。而承包费损失是最直接的,应当予以退还。

《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2款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案河滩荒地、林地系国家所有,虽然多年来一直由村委会管理使用,但这种使用不能改变国有性质。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共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具体应给张某多少补偿费,人民法院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涉及的争议地块属于国家所有,如果村民承包村集体林地,则土地补偿款应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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