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新嫁的媳妇,同样是这样一个问题,但是在能不能分地的结果上,在不同的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答案。这不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厚此薄彼,而是由我国不同地区的客观实际情况造成的。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农村土地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原来只是各省制定的地方政策。但各省规定也不尽一致。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这个原则列入了法律。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我国土地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土地的一个稳定,体现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概念。然而,这个政策并不是一个“一刀切”的死政策,有时候新嫁过来的媳妇,也是可以分地的,前提之一是村中有剩余的土地,前提之二是媳妇的户口迁入本村,因为只有迁入本村的媳妇,才是法律政策意义上的“本村人”。
所以,新嫁媳妇能不能分地,最终还是由每个村的实际情况决定。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能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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