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数占全国总人口的3/4,但是全国可耕土地面积仅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6,且全国人口、土地分布比例不当,人地矛盾突出。1978年自党和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项国策逐渐被确认下来。农民因承包国家、集体的土地而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承包国家、集体的土地的依据。规范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长治久安的保障。
从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就实行严格的土地政策。国家一直严格的控制着土地的使用,防止土地的不合理的利用。但是我国目前仍然面临着严峻的土地形势。我国基础设施落后,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征地;城市化扩张步伐加快,城市征用周边农村土地;农村家庭分家重新申请宅基地,占用农业用地;农村土地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的逐步放开;农民土地意识淡泊,土地利用保护不当等等。笔者实习所在地近些年来就存在着城市东干道征地、河东工业区开发征地、高速公路征地及被征地农民与他人土地买卖等问题,可说全国土地矛盾中的一个缩影。笔者根据当地法院近二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总结了如下典型土地纠纷案件案由:
一、借调换土地的名义,实为买卖土地
2003年《土地承包法》未颁布以前,国家禁止买卖土地。一些失地农民为了躲避国家规定,以互换土地名义来进行土地买卖。这一类土地交易,由于缺乏必要的程序,无法在乡、村、社进行备案及登记,导致土地经营权证无法作出及时的变更手续,无法有效保障买卖后土地后增值效益。
2003年西攀高速公路开始征地,当时政府以12500.00元/亩的补助进行征地。在征地过程中,谢某家的一亩土地被征用。由于谢某一家人口多土地少,因此向未被征地的崔某家按照高速公路的价格购买土地一亩,双方签订协议。协议中写明:“我以高速公路的名义向崔某调换土地一亩(12550.00元)……”签订该协议后谢某向崔某支付人民币11350.00元(村上扣除提留1200.00元),崔某在该季农作物收成后将土地交由谢某使用。双方未向村、社告知该协议,亦未向当地乡政府备案和及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经当地县政府的争取,省交通厅针对当时的征地补助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15000.00元。高速公路管理处将此款发放给谢某。崔某认为双方已经在2003年签订了土地调换协议,该高速公路占用土地因属崔某所有,高速公路补发的款项应该属崔某所有。双方协商未果,后崔某遂将谢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崔某与谢某所签协议虽然名为土地调换协议,但是实际上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买卖协议。高速公路补发的15000.00元补助款系针对买卖合同成立前的土地征用费,应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即谢某所有。因此对崔某的诉请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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