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查看
【发文字号】 新政发[1997]12号
【颁布时间】 1997-01-24
【实施时间】 1997-0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6]2号文件、国发[1995]7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领导对稳定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证党在农村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现将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起草的《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地结合本地实际,严把政策界限,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以保护和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再上新台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做好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中发[1996]2号)和《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7号)的要求,为了做好延长土地(包括草场、林木和果园等,下同)承包期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逐步建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农业大开发、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规定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必须保持长期稳定,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为此,中央、国务院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尽快落实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在合同期满后进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土地承包期在原有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
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我区绝大多数地方原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要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个别确因人口增减、耕地被占用等原因造成承包土地严重不合理,群众意见较大的,应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民主议定,可作小调整后再延长承包期,并对土地补偿及债权、债务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不得打乱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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