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附则

发表时间:2013-07-21 浏览次数:33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新华网北京 8月29日电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止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这一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捐缴。

这部法律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新华网北京 8月29日电 个别地方置农户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擅自收回他们承包的土地,引起这些农户的强烈不满。今天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禁止这种作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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