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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发表时间:2012-07-04 浏览次数: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释义】 本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在获得承包地使用权的前提下,农民依法可以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解决了人地矛盾,充分利用了土地,对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国家政策和法律都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二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如搞“反租倒包”等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三是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必须予以纠正。因此,本条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家给予保护。

从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大规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劳动力转移的结果。只有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大多数农民转移到非农产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时候,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因此,不能不顾客观条件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搞规模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传统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合现代化农业,具有很强的适应性。不能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现代农业对立起来。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承包关系稳定,农民才敢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来,解决了人地矛盾等问题,家庭经营也才能稳定。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阻碍或者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如果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等等,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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