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其它承包知识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发表时间:2012-07-04 浏览次数:1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 本条是对发包方权利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现将本条规定的这几项权利分别说明如下: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这是发包方的发包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发包方可以发包的土地有两类:一类是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另一类是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对于第二类土地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的权利

土地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基本生活资料。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有限的土地资源与无限的土地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农业大国,耕地、林地和草地人均面积很少,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因此,本条第2项规定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的权利

土地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而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有许多表现,如在耕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挖石、采矿,将耕地挖成鱼塘,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将土地沙化、盐渍化,使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围湖造田等。对于承包方的这些行为,发包方都有权制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是一项兜底的规定。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权利,除本法外,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都有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不限于本条明确规定的3项。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其它承包知识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1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