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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方和发包方依法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本法区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人人有份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的家庭承包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体现效率原则的其他形式的承包。对于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本法第2章做了专门规定,从承包方、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不同类别土地的承包期限、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承包地的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继承等问题做了详尽的规定,无论发包方或承包方均无权通过协商变更法律确定的内容。家庭承包涉及的承包地对于农民来讲不但具有经营的性质,更具社会保障的意义。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中的一员,该土地是其维系生计的根本,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绝不仅仅是一种合同关系,因此法律对家庭承包做了专门规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禁止为了短期利益损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对于其他形式的承包,尤其是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资源的承包,着眼点在效率,重在开发治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并且承包方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皆可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承包方应同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以招标方式承包的,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发标、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遵循平等竞争、择优选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发包方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承包方,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一般是在资信、技术和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以承包费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者,承包费即是中标者公开竞标过程中确定的价格。对于以拍卖方式承包的,拍卖人在竞相抬价的应买人的要约中,选择价格最高者拍板或用其他惯常方式做出卖的承诺,承包费即是经拍卖人拍定的最高竞价。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承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进行,否则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一般来讲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属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自愿原则的,采取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以及发包人无权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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