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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发表时间:2012-07-23 浏览次数:500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条例。

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四条 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实行物权保护。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承包方有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

第五条 村规民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村规民约中侵犯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规定无效。

第六条 承包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抛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鼓励承包方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二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与确认

第九条 未开展土地二轮承包的地方,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地二轮承包。

禁止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和村镇规划及其他建设需要等为由不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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