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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类“地补”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审理
发表时间:2014-05-09 浏览次数:497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中,其中,一部分纠纷是“地补”归属纠纷,即国家给的各种补贴归发包人,还是归承包人所有,这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是相对流转合同而言的,是流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这类纠纷法院是应当受理的。

这类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属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管是什么原因产生纠纷,都应当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纠纷。另一种是没有合同约定“地补”也不同。应当按照相关“地补”政策执行。这两种类型的“地补”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

这类纠纷与就是否享受“地补”而与政府部门产生争议不同。后者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双方均无权就是否享受“地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应当受理。

综上,“地补”有关纠纷案件是否能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立案审理,关键要“地补”是否是国家依法实际给的,只要是实际给的,不管有无约定,只要发生纠纷,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反之,则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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