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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一、关联依据 1.《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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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一、关联依据 1.《物权法》(2007年3月16曰) 第118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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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法规关于土地所有权归属的规定及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国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只有两个,即国家和农民集体。对于二者分别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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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才最终有了明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城市居民在二轮土地延包中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户口转入城市丧失承包土地 王淑荣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三跃村人,1975年1月25日结婚,由于其丈夫是军人,故户口仍在王振学家。1982年,三跃村发包土地时,王淑荣与王振学一家系同一家庭成员,5口人承包5.4亩地,人均1.08亩,承包户户主为王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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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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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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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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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以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由驳回申请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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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政府不受理是否可直接提行政诉讼 作者:罗丽香 发布时间:2014-01-24 08:49:26 案情 广西荔浦县农民林某、丘某因一处土地的使用权属发生纠纷,林某申请某镇政府调处。某镇政府经审查后,于 2013年5月10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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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以及诉讼对仲裁的保障等程序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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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嫁出去的女,不是泼出去的水
嫁出去的女,不是泼出去的水 案情: 1982年,魏某与其父母、哥哥为一户家庭承包了思南县许家坝xx村的土地。1998年10月,魏某与广东省佛山市xx镇的王某结婚,并成家落户,但在该地未取得承包地。2010年始,许家坝镇因城乡规划工程的启动,魏某一户人家的部分耕地被征用,所得土地补偿款、安置款等费用达四十万元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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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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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008-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号 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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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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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土地承包及其程序
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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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越来越多,诉诸到法院的此类争议案件明显增加。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此类争议的规定不尽明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亦不一致,各地法院在受理、裁判和执行此类案件时,都程度不同地遇到了一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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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发〔2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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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河道滩涂地的权属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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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承包知识] 挂靠经营和内部承包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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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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