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承包知识]
对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重新思考
要]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很明确的,是“农民集体所有”,但实践中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实现确实存在很多困难。出现这种情况的症结主要在于,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民集体缺乏实现其权利的组织机制和途径。本文通过对几种土地所有权改革方案的反思,对完善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提出了一些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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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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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物权法是否应当将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是目前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值得深入探讨。需要指出的是,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受物权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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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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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稀缺,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用作非农建设。而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改革现行征地制度迫在眉睫。本文从我国征地制度的源流和现状入手,从法理角度分析了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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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其它承包知识]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何联系?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 可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民的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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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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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
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承包农户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他人的一种经济行为。实行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的一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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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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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0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第39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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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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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我国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从1983年前后开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开始,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具体地块;对承包期限不足30年的,要补延到30年,确保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 延长土地承包期后,按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定承包经营合同,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法确定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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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其它承包知识]
农民可以自主要求延长承包期吗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开垦荒地、营造林地,治沙改土等从事发展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业部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亦指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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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其它承包知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发包方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如此发包方还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解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⑵、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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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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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规定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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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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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将会被如何处理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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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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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规定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创设,这是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种,以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 家庭承包方式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 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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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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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和出租?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土地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采取转包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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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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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何应对发包人未付款前不当处分财产
发包人在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给第三人时,承包人可以对其行使撤销权。 (1)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发包人依约应支付承包人工程款,而发包人没有支付。 ②发包人实施了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发包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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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