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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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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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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享有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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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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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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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 承包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最重要的财产权利。剥夺或者限制这种权利,是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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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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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合同生效以及承包经营权取得的规定。 一、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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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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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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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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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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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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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方应承担义务的规定。 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承包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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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单位。它既是独立的生产单位,又是独立的生活单位。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一般是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进行农业生产与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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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有的权利的规定。 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个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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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释义】 本条是对发包方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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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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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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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土地承包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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