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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延政发〔2010〕56号
颁布日期:2010-08-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10〕56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现将《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日

市儿童福利院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经延发改综〔2008〕71号、延市规选〔2008〕第4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陕政土批〔2009〕149号和延市土征〔2009〕第33号文件批复,同意延安市儿童福利院在李渠镇崖里坪村征收部分集体土地修建市儿童福利院。为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和国家建设征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次用地范围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征地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地工作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征收土地面积:18.88亩(约1.2587公顷)

第三条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清理: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第四条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五条征地人和被征地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川地:9.7万元/亩。

第三章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七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蔬菜大棚:10元—15元/㎡

4、钢架大棚:15元—20元/㎡

5、经济林苗圃:6000元—8000元/亩

6、杂树Φ30㎝以上:26元/棵

Ф15㎝—30㎝:13元/棵

Ф15㎝以下:2元/棵

7、活动房:40元—60元/㎡

8、水井:1000元—2000元/口

9、水管:310元/户

10、铁水管(Ф10㎝):30元/m

11、动力电户:2000元/户

12、照明电户:150元/户

13、电话:180元/户

14、有线电视:127.5元/户

15、宽带网:100元/户

16、锅炉:1500元—3000元/台

17、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18、空调(迁移):350元/台

19、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20、铁楼梯:150元—200元/m

21、铁栏杆:35元—45元/m

22、水泥地坪:20元—40元/㎡

23、砖、石地坪:10元—20元/㎡

24、砖砌花墙:40元—60元/m

25、砖围墙:60元—100元/m

26、石围墙:50元—70元/m

27、土围墙:20元—40元/m

28、塑料温棚:5元—8元/㎡

29、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30、石水渠:40元—60元/m3

31、石帮畔:70元—100元/m3

32、石条路:60元—80元/㎡

33、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34、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5、简易大门:100元/付

36、铁皮房:40元—60元/㎡

37、砖木厕所:50元—80元/㎡

38、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39、简易厕所:100元/个

40、PVC塑管:5元—8元/m

41、天然气:1940元/户

42、压井:400元—600元/口

43、机井:6000元—8000元/口

该方案未涉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同类建设项目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章其他事项

第八条在征地过程中,被征地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九条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方案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本方案由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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