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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榆政办发〔2016〕1号
颁布日期:2016-01-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政办发〔20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榆林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70号)精神,推动全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为重点领域,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培育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着力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着力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推进生态榆林建设步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制与第三方具体治污连带责任相结合。排污者要按照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承担污染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预定的具体污染治理责任。排污者与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约定,建立相互制约、共同负责的市场运行机制。

2.坚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引导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主体地位,积极培育可持续的污染治理商业模式。切实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治理企业进入市场。

3.坚持市场培育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各县区政府要不断培育和扩大市场规模,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执法,着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机会。

(三)主要目标。2016年底前,出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措施,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监测、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等重点领域的试点工作;到2017年,将试点工作拓展到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废水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和部分企业环保设施运营维护等领域,进一步完善政策机制,基本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全市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涌现出一批技术水平高、经营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环境服务和污染治理企业。

二、建立健全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机制

(四)加快市场化运营步伐。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对可经营性好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经营、PPP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运行机制市场化。

(五)推进运营模式机制创新。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区域性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修复以及城镇污染场地治理,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鼓励全市各级政府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

三、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

(六)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在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对园区企业污染进行集中式、专业化治理,开展环境诊断、生态设计、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等工作。认真总结推广神木锦界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经验,合理构建企业间产业链,促进资源综合利用,降低污染治理综合成本。电力、化工等行业和中小企业,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

(七)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因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且拒不自行治理污染的企业,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相关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

四、落实相关方责任机制

(八)落实排污单位责任。鼓励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工作,没有能力实施污染治理的排污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治理污染。排污单位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履约排放污染物,污染物排放超出合同约定的,应依法承担排放污染的相关行政和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对第三方治理企业治理行为实施有效监督。

(九)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责任。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单位委托要求,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及达标排放等相关责任。在治理工作中,因第三方治理企业过失造成的违法排放导致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应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并对相关方依法、依约进行补偿。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情况与委托内容严重不符时,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当进行督促和检举。

(十)健全规范第三方治理模式的规章制度。出台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此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通过履约保证金(保函)、担保、调解、仲裁等方式,完善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依法保障相关权益。

五、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

(十一)扩大市场规模。全市各级政府要围绕环境基本服务有效供给,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支持环保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有实力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走出去”。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环保企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第三方治理。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依托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和相关行业组织,设立第三方治理行业协会组织,广泛开展能力评估、等级评定、展示交流、技能比赛等工作;积极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加强对第三方治理的理论研究;加强业务培训和典型引导,及时总结推广成功商业模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依法依规运营,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完善金融支持机制

(十三)创新金融服务。积极争取中省环保基金支持。整合我市相关专项资金,设立环保基金,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研究推动能效贷款、绿色金融租赁、节能减排收益权和排污权质押融资,推进绿色金融债发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相关的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大项目履约保证商业保险。

七、完善价格和标准体系

(十四)科学确定收费价格。对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类项目,参考本行业平均利润、银行存贷款利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明确启动条件和程序。按照逐步反映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适时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形成防治污染和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倒逼机制。

八、多管齐下加强监管

(十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不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治理企业,可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效的可依法关停取缔。对采取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的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治理企业,要按照最严厉标准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加强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十六)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者、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实行准入、运营、退出全过程监管。探索综合环境质量监管模式,在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控等领域率先实现第三方运营维护,逐步完善自动连续监控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责任机制。加强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使用,建立我市环境质量大数据中心。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和投诉受理机制,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十七)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将第三方治理企业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其信用状况与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招投标管理、投融资服务等挂钩。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中,探索针对第三方治理企业建立单独评价指标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布年度环境责任报告。

(十八)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对环境公用设施运营的绩效考核,依法公开第三方治理项目环境监管信息。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环境服务公司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禁止进入第三方治理市场。

(十九)保障公共环境权益。对第三方参与治理的公用环境类项目,要统筹好公益性和经营性关系,限制项目经营者随意处置相关的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建立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九、加强政策引导

(二十)加大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将第三方治理项目纳入生产性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战略新兴产业支持范围,落实相关产业扶持政策。优化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改造补贴以及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和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奖励政策。

(二十一)推进审批便利。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要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从项目可行性、财政负担能力、公众意愿和接受程度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和充分论证。推行联合审查和并联审批、网上审批,依法依规加快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前期建设条件的审查步伐。

十、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选择一批县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开展综合环境服务试点;选择一批工业园区和工业聚集区,作为引入环境服务公司进行第三方集中治理试点;选择一批大型国有煤电、化工等企业,开展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发挥好国有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二十三)健全工作机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水务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中省部署、结合工作职能,推进任务落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好中省支持第三方治理的投融资、财税等政策。市环保局要健全环保标准,强化执法监督,建立环保企业黑红名单制度。市住建局要深化环境公共基础设施领域改革,积极推动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的社会化运营和建设。市金融办要研究支持环境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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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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