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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2004〕3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武发〔2004〕7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建立统一、规范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提供优质公共事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现就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以实现“三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投资环境)为目标,按照建立“创新、务实、亲民、廉洁”责任政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推进政务公开,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监管力度,为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优质、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服务;将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我市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窗口。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集中的原则。各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保持行政审批主体资格、职能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变的前提下,必须进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凡公布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项目,由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原部门和单位不再受理,禁止以“双轨运行”方式进行审批。对前置条件较多、需要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实行由1个窗口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二)依法行政的原则。区级政务服务中心所承办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必须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设定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进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中介组织,也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原则,提供优质和诚信的中介服务。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和许可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进入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只开票不收费,由指定银行在中心大厅设立结算窗口,统一收费,所收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三)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管理重心下移和办事不出区的总体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凡是过去已明确下放到区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仍由区级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行政审批权的事项,应一律由区级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必须由省、市行使行政审批权的事项,原则上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区级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对必须由市行使审批权的事项,由市直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定期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直接审批,或实行联网审批。

(四)便商便民的原则。区级行政服务中心统一集中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行政服务事项,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要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四个优先”(企业优先、效益优先、市场优先、基层优先)的总体要求,把方便客商、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办事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五)廉洁高效的原则。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要把政务公开贯穿于政务服务工作的始终,大力推行阳光操作。进入中心的部门和单位,要做到服务内容、审批依据、办事程序、承诺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6公开,并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等项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审批的透明度。要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依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缩短审批和办事时限,实现行政提速。

二、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一)领导机构。各区要建立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主任,根据实际情况,可设1至2名副主任。管委会成员由进入中心的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领导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制定中心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行政审批、监督检查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为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核定编制5至7名,人员编制原则上在现有机关总编制内调剂。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进入中心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核、确立、变更调整,并对项目运转进行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负责对中心窗口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协助监察部门处理服务对象对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投诉;负责中心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窗口设置。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应统一设立咨询窗口、办事窗口、收费窗口和投诉受理窗口等。其工作人员由进入中心的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各部门应派思想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中心工作。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一定1年,其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工资福利保留在原部门,日常工作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管委会办公室可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并视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各窗口的主要职责是:

咨询窗口:负责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为申办者提供引导服务,其工作人员由管委会办公室派员担任。

办事窗口:负责受理服务对象递交的需提请行政审批或提供公共服务事项的申请(包括申领许可证、办理登记、批准文件等);负责对审批项目的收费依据及标准的审核,办理证照;为服务对象提出的政策和申办证明等事项提供咨询。各办事窗口要实行首问负责制和首席代表制,全权代表本部门,负责解答或办理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部事项,并按时办结。对不属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要帮助服务对象联系、引导其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或按照规定和承诺时限将有关事项转呈有关上级部门办理。其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派员担任。

收费窗口: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收取的费用由各部门办事窗口负责开票,到收费窗口统一缴纳,实行一个窗口收取。收费窗口由管委会办公室商财政部门、有关银行确定。

投诉窗口: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对中心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负责协调有关矛盾纠纷的处置;负责督办受理投诉调查处理结果与回告;协助管委会办公室做好对进入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考核工作。其工作人员由区监察机关派员担任。

三、审批方式和工作程序

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根据办理项目、难易程度、审批机关数量的不同,可按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上报办理4类事项的不同程序办理。

(一)即时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申报事项程序简单、材料齐全且不需要上级审批的,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当场办结。如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影响当场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哪些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申报事项需经区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等技术鉴定及现场勘验,或需要区行政机关内设多个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事项,可实行承诺办理。承诺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最长时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经管委会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人。承诺办理事项的程序是: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承办通知单》,并明确承诺时限;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承诺办理事项后,要于当日或次日按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三)联合办理事项: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属于重点基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技改项目,内资内联企业的设立、变更,一般企业的设立、变更等需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审批的事项,可实行联合审批。其工作方法和程序是:

1.窗口工作人员确定受理的申报事项需要联合审批,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其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合办理事项通知单》,并承诺联合办理的时限。如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哪些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正式受理后,由窗口工作人员将联合审批事项报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2.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窗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会签或会议联审方式办理: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签通知单》并附相关申报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待各项前置审批程序完成后,由受理部门审批办结;凡涉及审批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事项,可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开联审会,会前由管委会办公室发出《联合审批事项会审通知单》并附相关报送资料,通知应参加会审的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在参加会审的有关部门做好前期审核鉴定、技术勘验和资料审核的基础上,再约定时间由管委会办公室主持召开联审会进行联合审议、审批。联审会后由受理部门负责办结有关事项。为了减轻服务对象的负担,会审前需要进行现场勘测的,应由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联合勘验,并力求一次完成。

3.办理联合审批中,有些重点项目需报市直相关部门审批,可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商请市直相关部门参加联审会,共同会审,以提高办事效率。

4.实施联合审批的组织工作,一般情况下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负责,也可由首次受理的部门牵头负责。牵头负责部门要依据项目分类负责受理,组织会签,统一组织,现场勘验,或组织召开联审会。

(四)上报审批事项:服务对象申报需上报省、市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上报事项通知单》,并按上级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上报办结时限。如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哪些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上报审批事项后,应立即履行初审程序,及时将初审事项的相关资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并积极做好与上级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力争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如遇不可抗力原因超时办理,需做出明确书面说明,告知本部门主管、投诉窗口和服务对象。

四、加强管理和提升功能

各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和规范区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按照完善、深化、提高、发展的工作思路,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不断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软件和硬件建设,改进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利、高效、透明的政府管理与服务。

(一)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要紧密联系实际,逐步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要参照有关规定和借鉴外地经验,建立和完善审批项目管理办法、首问责任制、首席代表制、廉洁从政规定、文明窗口建设、责任追究、考核奖惩、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项规章制度,使政务服务中心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逐步提升服务功能。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区级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化平台资源。区属各部门统一通过区政务网络平台接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各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另建接入系统。逐步建立内部局域子系统、浏览查询子系统和职能部门业务子系统,使中心内部窗口管理、大厅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水平逐步提升。在不断理顺政府职能、健全完善管理体制、加强专业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的基础上,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市区联动、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网上公告、网上查询、网上受理、联网办理、网上审批等服务和管理功能,从而分阶段推动政府与网络用户单向互动、双向互动、网上事务处理等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三)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要按照“便商、便民”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将各类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纳入中心统一办理,使服务对象“进一个门、到一个窗口、找一次人、办一次手续”,办完所有事项。特别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在行政审批事项相对减少的情况下,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要逐步增加“便民”的公共服务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服务对象能在基层就近办结的简易事项,不要硬性纳入中心办理。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既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硬件设施,也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搞形式主义,不盲目攀比,不追求豪华。重在以人为本,办实事,求实效,真正实现行政提速。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监督、日常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察和业务监督为一体的监督管理机制。要对进入中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将有关事项进入中心,是否充分授权办事窗口办事,以及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办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对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决定和办理时限及审批事项运转情况等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群众投诉反映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对窗口工作人员因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在中心管委会办公室调换该工作人员的通知单下达后,派出部门应当立即调换,并及时派员替补。中心各窗口的行风建设情况要与部门和个人的奖惩挂钩,作为工作人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中心要通过加强作风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意识,带出一支作风优良、勤政廉洁的队伍。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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