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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西政办〔2009〕3号
颁布日期:2009-01-0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经贸委、州农牧局、州卫生局:

现将海西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拟定的《海西州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海西州组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

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印发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青食药安协办〔2008〕8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12月19日至2009年4月10日,在全州组织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为使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州委、州政府从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构建和谐海西的高度出发,狠抓食品安全工作,全州食品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损害了国家形象。因此各地区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开展全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近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全州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地区和州食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要求和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落实整治责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密切部门配合,全力做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定目标,明确责任

各地区和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要通过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打击生产销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全州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和添加剂产业健康发展,努力为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海西做出应有的贡献。

专项整治重点品种:初级农畜产品、肉类制品、卤制熟食、水产品、乳及制品、小麦粉及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果冻、酱油、食醋、禽蛋制品、饮料、酱腌菜、糕点、酒类、水产品、保健食品、边销茶及儿童食品。

专项整治重点环节: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农畜产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州政府的工作要求,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组织领导,明确整治目标,确定牵头部门,细化工作责任。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工作原则,按照监管职责,分别由农牧部门起草制定种植养殖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质监部门起草制定生产加工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餐饮消费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工商和经贸部门起草制定流通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和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利用4个月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12月19日-2009年1月10日)

主要任务:

(1)各监管部门按照监管职责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

具体措施:

(1)各地区和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要求,督促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销售单位以及餐饮经营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2)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各地区要不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灵活多样寓教于乐的方式,把专项整治的意义广泛地向人民群众宣传,激发他们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升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和水平,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

各监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餐饮消费企业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树立食品安全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意识。督促他们采取宣传标语、横幅、食品安全宣传栏、温馨提示等方式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开辟面向消费者的宣传窗口,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和方法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等内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布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

(3)各监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别在各自的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调查摸清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及时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通报有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公布对已有检测方法的违法添加物的检测方法和参考检测限值。

(4)各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检工作。各部门要根据以往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线索,制定食品抽检计划,确定抽检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抽验计划同时报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5)各监管部门要汇总、归类既往发生的各种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对已有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现有措施或制定新的管理措施。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1日-3月10日)

主要任务:

(1)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使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具体措施:

(1)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情况,各部门组织对发现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2)各监管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源头,依法严厉查处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3)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清理未列入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仍在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品种,依法严厉查处以非食品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销售的行为。

(三)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4月10日)

主要任务:

(1)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

(2)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

(1)各监管部门建立针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非法食品添加物和不合格添加剂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2)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严厉查处企业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加工销售的黑窝点。严格食品添加剂运输、仓储的管理措施,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

(3)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制度。加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管理,督促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加大日常监管的力度,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回检查和监督抽检,发现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非法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理。

(4)加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和控制,严格落实进出口食品各项监督检验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安全水平。

(5)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四、强化制度,密切协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抓好责任落实。坚持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分解任务,将此次全州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分解到有关监管职能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全面落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同时,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与“两会”、“两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确保人民群众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加强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查典型案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处要及时公布查处结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各部门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移送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等案件,有关部门要出具相应的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树立安全意识。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要充分发挥已建成的5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体系的作用,组织开展面对广大农牧民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行培训,提高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通过多方面多层次的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注食品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密切部门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在专项整治中,各地区和各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心系百姓,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州专项整治工作信息的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信息的上报与交流工作,重大信息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实行周报制,每周四将一周的整治信息、监督检查和检测工作情况汇总后上报。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和处理情况要随时报送。

(五)加强督查督导,开展检查评估。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专项整治工作计划,逐级开展督查和评估活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月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09年4月上旬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评估方案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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