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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9-12 失效日期:2013-10-0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定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

已经2007年9月12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居民,按照保障标准进行差额补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标准起步、重点保障、逐步扩大覆盖面;

(二)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和国家保障、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三)动态管理;

(四)属地管理,政府分级负责;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凡具有我市农业户口、且在农村居住一年以上、上年度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县区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应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列入保障范围:

(一)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

(二)虽是本县区农业户口,但已举家迁往本县区以外居住或人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

(三)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消费明显高于本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五)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且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六)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理且正在执行刑罚的;

(七)因赌博、吸毒、非法婚姻、违法收养等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八)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九)县区政府规定其他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六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保障按《定西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试行)》执行,不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七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农业户口的成员所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纯收入计算按照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办法计算。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抚恤补助金、优待金、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扶助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及医疗救助金、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区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及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核准备案后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补助,按保障对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部分,予以差额补助。

以下人员的补差标准应适当高于其他一般人员:

(一)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七级以下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老复员军人;

(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三)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考入计划内高中(含高中)以上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

第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第十二条县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为实施农村低保提供捐赠和资助,捐助资金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每年年底前,由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县区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提出的季度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及时将保障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专户,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与各县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绩及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安排情况考核挂钩。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享受,由户主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供居民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参照扶贫部门《贫困户卡》确定的农民人均收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实,并由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后张榜公示,对无异议的上报乡镇民政工作站。乡镇民政工作站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采取走访等办法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财政所根据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名册以货币形式按季发放,做到及时、准确、足额。保障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建档。县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资料,乡镇民政工作站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低保对象的表格档案资料。

动态管理采取如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对于孤寡呆残的“三无对象”,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变化不大,只需随时掌握减员情况,实行长期保障;对于除“三无对象”以外的保障对象实行限期保障;

(二)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保障对象应在12月底前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登记保障金领取情况。家庭成员减少或收入状况发生变化应随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通过村民委员会逐级上报。不按期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三)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各乡镇民政工作站每年对辖区内的保障对象核查一次,核查率要达到100%,核查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每年对保障对象定期进行抽查;

(四)实行常年公示制度。对享受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在村务公开栏中实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县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切实帮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解决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对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要结合扶贫开发政策、农村劳动力培训和劳务输出政策,采取措施,在劳动生产方面予以扶持,引导、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食其力,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致富。要大力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等活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对病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要明确帮扶人,实行包户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区政府要把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农村工作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四条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县级政府负责制,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农牧、扶贫等部门配合。乡镇民政工作站是基层农村低保工作的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作站的职能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动态管理、档案资料建设、保障金发放等工作,确保农村低保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二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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