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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

(2001年1月1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6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一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

第二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三章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

第四章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通过

第一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

第二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地方性法规案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五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六章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制定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湖北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四)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

(五)公平、公正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六)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防止强化部门利益。

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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