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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5-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4]26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温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城镇住户调查是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小康监测的重要依据。为了保证调查的准确性、科学性,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今年6月要开展一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的全面调查,以建立科学的样本框,确保今后五年样本轮换的代表性。这次调查,一是摸清我市城镇住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等基本情况;二是系统收集城镇住户的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监测和城市贫困监测密切相关的情况。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发[2004]40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镇住户基本情况调查的结果,将作为今后若干年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框,是经常性城镇住户调查的基础。今后若干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消费支出数据,对核算GDP数据的大小会产生长远的直接的影响;同时该调查是制定社会保障、劳动工资等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小康监测和城市贫困监测的核心指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调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这次调查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调查方案,落实好调查单位(居委会)和调查户,认真抓好调查员的培训、调查的督促、质量控制、资料的审核、编码、录入汇总和资料的开发工作;财政、计划、民政、工会、银行、劳动保障、工商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开展这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抽调专人开展调查。被调查部门和单位(居委会)要认真做好城镇居民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及时接受调查任务,组织居民家庭如实提供调查资料,并负责调查的实施和初步审核;各调查户要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人员对调查户的单项资料要严格保密。对不配合工作或拒不接受调查任务的单位(居委会)和居民,要按《统计法》及《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精心组织,按时完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安排,此次调查的报告期为2003年全年和2004年5月份。各地应在2004年5月30日前做好调查的准备工作(如抽样、人员的培训、经费的筹措、调查表的印制、宣传发动等),入户访问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6月25日。本次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级统计局(城调队)负责。咸宁市中心城区(永安、温泉)调查户数不得少于600户,其它各县、市调查户数不得少于300户。各地应于2004年7月1日前将调查初步数据上报市城调队,2004年7月底前上报详细汇总数据,2004年8月底前上报今后五年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框,2004年9月底前上报调查分析资料。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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