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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文号:许政[2007]57号
颁布日期:2007-10-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2007]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九日

许昌市节能减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4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末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1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十五”末下降14.6%,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15%,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为突破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强化政府公共管理和企业自身管理,加强宣传和组织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形成节约环保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确保完成我市节能减排目标。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减排

(三)强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火电、煤炭、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在我市工业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38%以上。同时,这些行业也是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2005年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硫、COD排放量分别占全市工业的60%、88.82%和67.2%,是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火电行业。加大小火电关停力度,“十一五”期间,全市关停小火电机组25.7万千瓦,实现节约能源91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7374吨。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加快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建设,新建燃煤机组必须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脱硫设施。2008年年底前,各类燃煤机组必须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形成减排二氧化硫1.17万吨以上的能力。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实现二氧化硫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确保脱硫设施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煤炭和焦化行业。继续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按照省下达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小煤矿到期一律关闭。支持平煤集团、永煤集团、神火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整合我市煤炭资源,积极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对重点煤矿采掘、运输、洗选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采工艺。新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0万吨/年,并提出与煤共伴生资源、煤矸石、矿井水等综合利用方案,否则不予上报核准。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推广选煤厂闭路循环工艺。焦化行业要打造循环经济产业链,焦炉煤气、煤矸石、废水要100%综合利用。200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的焦炉。鼓励建设炭化室高6米以上、宽500毫米以上配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新一代大容积机械化焦炉,并配套化工产品回收系统。

建材行业。2007年年底前全部淘汰机立窑,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40万吨,实现节约能源34.28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3840吨。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4500吨以上熟料规模、采用新型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新建水泥粉磨站要达到年产100万吨生产能力,原水泥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要达到年产60万吨生产能力。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支持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处置工业废渣、污泥和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市区和推进区不得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建筑卫生陶瓷行业淘汰倒焰窑、推板窑、多孔窑等落后窑型,加快窑炉节能改造,推广辊道窑等先进技术。

造纸行业。2007年年底前造纸企业的草浆造纸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黑液碱回收装置或其他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工艺技术,否则依法予以关闭。现有造纸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否则予以停产整顿。

有色金属行业。继续加大资源整合和企业重组力度,推动铝土矿资源进一步向优势重点企业集中。再生有色金属行业要实现由高耗能、低效率、高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向低消耗、高效率、低排放甚至零排放的资源节约型增长方式转变,熔炼工艺要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烧损大,造成原材料大量浪费的燃煤炉,禁止建设4吨以下反射炉生产再生铝项目。

(四)加强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全市着力抓好20家年综合能耗3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节能减排指标按年度分解到重点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加强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并向社会公布结果。重点企业要设立专门的节能减排机构,开展能源利用状况监测、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将节能减排目标和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实行“节奖超罚”。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物耗和排放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提高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五)健全落后产能的淘汰机制。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公布制度,明确淘汰内容、进度和主要责任单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名单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列入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关停的落后设备一律不得出租、转让、出售或异地转移生产。严格执行差电价和发电计划指标交易政策,鼓励落后产能提前退出,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分类指导。市发改委、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对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政策和措施。

(六)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资金比例、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准入标准,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认真执行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等六项必要条件,把好新上项目准入关。把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责任追究。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披露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在开工前应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建设内容、资源消耗量、污染物种类及排放量等信息。禁止在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项目。

三、着力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

(七)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为主要内容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扩大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及家用电器和高效节电照明灯具,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机关办公楼节能改造示范工作。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关闭粘土砖瓦窑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2010年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要达到99%以上。

(八)发展区域集中供热。2008年年底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禹州市、长葛市要全部淘汰10吨/时以下直接燃煤锅炉。支持垃圾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及供热改造项目,长葛市和禹州市要合理布局利用农作物秸杆发电供热项目,减少二氧化硫气体排放。

(九)加强交通领域节能减排。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我市物流业发展,提高交通运输信息化水平,调整优化运力结构,降低车辆空载率。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加大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力度,鼓励开发利用纤维乙醇、生物柴油等石油代用技术。

(十)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07年年底前所有城市和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2008年年底前新建污水处理厂2座,扩建污水处理厂3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7万吨/日,全市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39万吨/日。到“十一五”末,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逐步扩建、改建其他污水处理厂,保证收集到的污水100%得到处理,再生水利用能力6万吨/日。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1年内负荷达到合理设计能力的60%,3年内达到正常运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在入口和出口均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和建设主管部门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全市新增许昌县、禹州市、襄城县、鄢陵县垃圾处理场4座,新增垃圾处理能力680吨/日,2010年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十一)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开发适合各种秸秆特点的固化、气化技术,稳步推进秸秆发电试点工作。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2008年6月底前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成污染治理设施。市农业局、畜牧局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畜禽养殖、加强污染治理的具体措施。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2010年全市农村沼气用户达到20万户。

四、完善节能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十二)稳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大阶梯水价的实施力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适时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收费征管,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积极推进农业供水价格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制度。推进热力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实行热力价格与煤炭价格联动。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将二氧化硫排污费分3年提高到1.26元/公斤,适当提高COD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对已安装脱硫设施、达标排放且正常运行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报省给予脱硫加价;加大对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在电解铝、铁合金、建材等行业开展能耗超限额加价试点工作,对超过能源效率、能耗限额标准使用能源的企业实行超耗收费。

(十三)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力度。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要充分利用各类科技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的支持力度。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及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步伐。政府投资主体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重大项目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的投入。企业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污染治理等获得的优惠资金和减免税(费)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的再投入。

(十四)完善支持节能减排的政策。政府加征的差别电价费、差别排污费和高耗能产品超耗加价费等要专项用于节能减排。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资金)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国产设备,要及时办理所得税抵免和加速折旧手续,切实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用于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加大节能环保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

(十五)严格环保区域限批管理。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控制区域污染物总量、淘汰落后产能等相挂钩,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达不到重点流域控制断面水质标准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严重违反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其新建项目实施限制性措施。环保区域限批名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组织领导

(十六)加大节能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执行节能减排法规,提高处罚标准,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继续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国家能源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市环保局要会同市监察局等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分批实施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将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规定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停止生产供电等制裁;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并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责任人的责任。

强化节能环保执法,完善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和宣教体系,着力提高节能减排监管能力。2007年年底前,所有废水、废气等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部门实现信息联网。加快节能监察、监测及环境监测、环保监察等机构监测设备和仪器更新步伐,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执法,充实统计力量。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十七)加强节能减排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和监督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同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节能降耗工作领导小组和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节能降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污染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十八)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节能、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监察部门要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和各类配套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审批,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建设部门要督促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城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农业、畜牧部门要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督促其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工商部门要根据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对被关闭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落实节能环保发电调度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要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县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强化节能减排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政府机关要率先垂范,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教育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内容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企事业单位、社区等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要组织好每年一度的节能宣传月、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使全社会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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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91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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