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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4-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施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宜昌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

(四)交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的人大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

(五)行政首长批示督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按下列分工履行督查职责:

(一)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进行督查。

(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

(三)建议提案,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

(四)上级、本级主要领导的批示件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进行督查;其他领导的批示件,按照政府领导或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交由相关科室督查。

(五)其他重要事项依照本级领导的批示实施督查。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政府工作规则,确保政令畅通。

(二)分级办理。对涉及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职责的督查事项,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三)注重实效。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在限期内开展检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重要事项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四)实事求是。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和反馈情况。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对建议提案,提出承办单位、办理要求,报政府领导审定。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事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地方或部门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

(三)督促检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采取不同的方式督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通过电话询问、会议、到实地督查等手段,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四)协调落实。对分解给下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承办的事项,办理落实确有困难需要协调时,一般事项由交办单位组织协调;重要事项由交办单位报请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政府领导协调落实。

(五)反馈回告。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要求回告。《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任务的办理情况,每半年向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每季度向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领导同志批办件按交办的时限要求回告。建议提案的办理,由承办单位按规定的时间以正式文件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并抄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条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对所承办的事项,认真组织办理。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进展情况,年终报送书面综合报告。

(三)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衔接、协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主办、会办单位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向交办单位报送的书面报告,应力求内容准确、语言精炼、格式规范,并经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印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第七条政务督查工作必须落实下列要求:

(一)提高素质。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政策、熟悉法律、熟悉政务、熟悉下情。

(二)明确责任。政府、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督查工作;经办科室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责任人均应按职责要求履责到位。

(三)适时通报。对督查事项办理工作完成好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行政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予以追究。

(四)定期考评。各级政府可将督查工作考核纳入本地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年终考评。

(五)严格保密。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领导的批示件涉及保密要求的,严格控制传阅范围,不得泄漏给无关人员,更不得透露给利益关系人。督查办结后必须按公文办理程序及时清退、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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