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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许昌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3-03-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许昌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许政〔200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饮用水源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许昌市政府成立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襄城县政府、禹州市政府、许昌县政府、魏都区政府、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催办查办、奖惩和突发性事故应急处理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计委: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未经环保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立项;沿河道两侧一公里内不得审批新建项目,原有项目逐步予以搬迁;负责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证饮用水源建设和保护资金投入,并监督规划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2、市建委:负责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供水厂的建设和管理,及时监测水厂入水水质变化,保证供水水质达到饮用水质标准;督促襄城县政府尽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

3、市经贸委:会同工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根据水源保护规划和本规定的要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帮助排污企业实施治理、转产、搬迁等计划,严格控制保护区内企业扩建、改造生产规模。

4、市农业局:负责会同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合理调整水源保护区内的种植结构,指导生态农业建设,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科学使用化肥、农药,扩大无公害种植面积,避免化肥、农药废水污染饮用水源。

5、市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管好工业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的例行监测和定期通报

水源水质情况。

6、市水利局:负责入河排污口管理;监督检查并严格控制库区网箱养鱼,查处电鱼、炸鱼、毒鱼等违法行为,严禁放养禽畜对水质的污染行为;负责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和管理;负责区域内机动船、采沙船的管理,严禁机动车船泄漏油污染饮用水源;负责在沿河两岸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禁止沿河两岸居民在河内洗衣服及向河内倾倒生活垃圾和生活废水,负责河道内杂草杂物的清除工作,以免造成水质的富营养化。

7、市工商局:负责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非法商贩的违法经营场所;不得向影响水源的建设项目发放营业执照;负责吊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的排污单位营业执照。

8、市公安局: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治安秩序的管理,打击破坏活动,维护饮用水源的公共安全。

9、市卫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卫生防疫、供水水质监督检测和管理工作。

10、市林业局:负责会同当地政府组织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管理。

11、市国土局:负责水源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一切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并负责处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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