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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 文号:商政办发〔2008〕3号
颁布日期:2008-01-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商政办发〔200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2007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商政办发〔2007〕43号),市公安局下发了《商洛市公安局关于组建县区爆破公司的意见》(商政公发〔2007〕43号)。根据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践和各类生产活动的实际需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县区只能设立一个爆破公司,隶属县区经贸局管理,市级主管部门为市商务局。爆破公司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具备条件的乡镇可成立民爆服务队,负责本经济区域的爆破作业,隶属于县区爆破公司管理,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和辖区公安派出所的监管指导。

三、规模较大企业以及作业量较大的行业、部门,如需经常性开展爆破作业的,可成立专业爆破队,接受主管部门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四、乡镇民爆服务队和专业爆破队的成立,要在县区公安、经贸部门共同审定的基础上,报市公安局、市商务局核准备案。

五、乡镇民爆服务队和行业、企业专业爆破队要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确保民爆物品安全。

六、用量一吨以上的单次爆破作业实行招标制,由两家以上爆破公司(民爆服务队、专业爆破队)进行投标。由县区经贸、公安、物价、劳动、安监等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和作业单位组成招标小组,依照有关程序负责招投标工作。

七、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可自主选择民爆服务队,民爆服务队可跨区域作业。

八、其他相关事宜仍以《商洛市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商洛市公安局关于组建县区爆破公司的意见》为准。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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