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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榆政办发〔2008〕20号
颁布日期:2008-04-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6号)精神,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全面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做好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拉动作用。服务业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综合性统计工作,其统计的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还包括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陕西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总体安排,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确保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统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按照服务业统计范围和榆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能。

二、加强协调,保障工作畅通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根据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提高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业及部门统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提供服务业统计的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及时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信息。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部门服务业行业统计数据,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资料,并提供相关行政记录;负责本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与指导,规范工作流程,理顺报送渠道。

三、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开展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认真查处瞒报、漏报、虚报、甚至不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四、加大支持力度,落实保障措施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证。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

统计部门的配合、协调。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加强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服务业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

五、加强制度建设,抓好考核监督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制度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统计信息分析会议制度、统计工作巡查制度、考核考评制度。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制订完善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办法和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对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上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榆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榆林市服务业统计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服务业统计工作制度规定和各部门职能定位,按照“整体设计、合理分工、部门协作、统一核算”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开展服务业统计的职责分工如下:

1、农业局:农业服务业。

2、农机局:农机服务业。

3、畜牧局:畜牧服务业。

4、榆林火车站,西延铁路公司,神华神朔铁路公司:铁路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5、交通局:城市公共交通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

6、民航榆林管理站:航空运输业。

7、榆林榆川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公司:管道运输业。

8、邮政局:邮政业。

9、电信管理局:电信、互联网服务业。

10、信息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11、人民银行榆林分行:银行业,其他金融活动;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12、陕西开源证券公司榆林营业部:证券业。

13、保险协会:保险业。

14、城建局、规划局、房产局:房地产业中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活动,工程技术与规划管理,环境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业。

15、科技局: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地震服务。

16、文化文物局:商务服务业中的知识产权服务、文化艺术业、图书及音像制品出租、电影发行与放映、娱乐业、新闻出版业、音像业中的音像制作。

17、司法局: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

18、人事局:商务服务业中的职业中介服务;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名录资料。

19、经委:其他仓储、租赁与商务服务业、典当业。

20、气象局:气象服务。

21、国土资源局:测绘服务,地质勘查业。

22、技术监督局:技术检测;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23、水务局:水利管理业。

2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食品、药品检验服务活动)。

25、榆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技术检测(指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动植物等的检测、检疫服务活动)。

26、环保局:环境监测、环境管理业。

27、林业局:自然保护,林业服务业。

28、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9、教育局:教育。

30、卫生局:卫生。

31、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业、职业中介服务业、中等教育中的技工学校教育、其他教育中的职业技能培训。

32、民政局:社会福利业;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33、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电影与信息传输业中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34、体育局:体育。

35、财政局: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36、宗教局:宗教组织。

37、工商局:提供个体私营经济统计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38、国家税务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39、地方税务局:提供各项税收资料、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资料。

40、乡企局:提供乡镇企业经济统计资料。

41、口岸办:提供进出口关税资料。

42、银监局:提供财务决算资料。

43、旅游局:住宿业、商务服务业中的旅行社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游览景区管理。

44、统计局:负责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行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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