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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08〕43号
颁布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发〔2008〕4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日

石家庄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根据《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我市现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构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理顺监管体制,整合优化监管资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牵头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顺畅运转的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我市城区内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全部实行以入市进场检测、质量追溯和违规处罚为主的市场准入制度。

三、准入品种和检测项目

蔬菜类:茄果类、瓜类、甘蓝类、白菜类、绿叶菜类、豆类六大类。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苦瓜、西葫芦、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大白菜、普通白菜、生菜、菜心、芹菜、蕹菜、菜豆、豇豆17种蔬菜。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水果类:苹果、梨、枣、桃、香蕉、葡萄、柑橘类品种。检测项目为农药残留。

畜产品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检测项目:猪肉检测项目为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磺胺二甲嘧啶;鸡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乙烯雌酚、土霉素;牛羊肉检测项目为磺胺二甲嘧啶。

水产品类:鲜活鱼类、虾、蟹、贝类、中华鳖。检测项目为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咹类代谢物。

四、监管部门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蔬菜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蔬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蔬菜产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不合格蔬菜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市畜牧水产局:负责畜产品、水产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畜产品、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畜产品、水产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不合格畜产品、水产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水产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果品生产源头质量安全监管,果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工作;负责果品质量检测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负责检测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及依法获得授权后对外发布;负责不合格果品的查封和扣押;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果品标识、标志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监督员业务培训;负责产地编码或生产者信息IC卡编制、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工作;负责不合格农产品销毁和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理处罚工作,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市商务局:配合农业、工商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追溯等有关工作;负责肉类产品定点屠宰日常监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市场准入工作的落实。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体系

1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凡是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数量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3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和配送中心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4农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5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产品推介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名单或摊位号。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6主动召回和退市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或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负责,发现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召回农产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报告。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通过对农产品经营者进行监督抽查,对一年内三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由工商部门依法取消农产品经营资格,退出农产品经营市场。

7质量追溯制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质量检测信息和生产者、经营者个人信息,对不合格农产品实行质量追溯。对本地农产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追溯到基地和农户;对外埠农产品,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信函形式告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索要追溯结果,并对下批次产品重点跟踪检测。

8入市直通车制度: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和标志;(2)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次农产品,凭有效合格证明;(3)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4)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5)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6)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疫标志和检疫合格证明。

9考核奖惩制度:对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遵规守法经营单位,由市场准入办公室给予表彰奖励。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二)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保障体系

1加强领导。成立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和市内各区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主管副职兼任。各监管部门和市内各区都要明确专门领导和处(室)具体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市财政每年安排相应专项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2)协调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3)定期研究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4)编制农产品市场准入年度任务目标和经费预算。(5)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加大投入。市、县财政部门将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3强化监督。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方面问题举报。通过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4严格执法。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共同抓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各项工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工商等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定的经营主体单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卫生、商务等监管部门依据《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县(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按照《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2010年12月31日前,所有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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