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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各部门领导实施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统计在宏观经济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促进我市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协调发展,全面提升统计的整体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基本统计资料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各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必须接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严格执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按时完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统计资料。财政、经委、商务、银行、保险、工商、税务、质监、交通、公路、运管、航空、邮政、电信、文化、体育、教育、科技、广电、新闻出版、档案、卫生、民政、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建设、环保、气象、国土资源、人口计生、水利、水文、林业、旅游等部门,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同时,必须按时向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本部门的统计资料。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部门还必须提供本部门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市直各部门还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区在地统计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137号)精神和在地统计的原则,将所属部门和行业的资料按地域分解后向各区对口部门进行反馈,以保证城区各地统计资料的完整、准确。

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对部门统计资料的提供提出明确要求,严格执行统计资料的保密规定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全社会统计工作的职责,按照建立全社会统计信息中心的目标要求,加强对部门统计的协调和指导。对部门统计工作,尤其是资料的报送要提出明确要求。要依照《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部门统计资料的管理。各部门在公开、发布统计资料时,应征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同意。

三、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保持统计人员的稳定,认真履行部门统计职能,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确保部门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强化对部门统计工作的依法监督和管理,加强对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及时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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