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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2002〕18号

印发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二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审批行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增创体制新优势,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精神,市政府将在上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深化行

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从2000年上半年开始,市政府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于2000年12月颁发了《关于市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潮府[2001]1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原有审批核准事项1345项,改革后减少了541项,减幅达41%,取得了一定成效。但2000年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仅停留在根据省公布的取消事项进行对照清理。规范审批事项的依据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外,还保留了省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对外虽公布了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和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承诺,但实际执行中仍不平衡。当前市政府行政审批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一些部门的审批事项仍然过多、过细、透明度不高,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环节多、时间长、效率低,审批方式有待改进;有的审批事项存在交叉审批;各有关部门普遍重视审批、忽视监管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不利于政府部门的高效运作和公正廉洁。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政府提出一系列新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理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以及市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深化改革重点在于改进和规范政府行政审批管理方式,实现公开审批、规范审批、依法审批,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通过深化改革,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进一步改进经济和社会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摆脱一般性的审批事务,转到加强宏观管理,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监督,营造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上来,实现政府管理工作重心从日常行政审批向依法监管转变;同时,使机关作风得以进一步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合法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只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要求可以设定行政审批,其他机关或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都应取消。

(二)坚持合理原则。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组织、行业自律去解决。

(三)坚持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市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及时办结。

(四)坚持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坚持监督原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的具体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粤府办[2001]124号)严格执行。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放宽市场的准入与退出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进一步放开竞争性市场的准入和退出。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垄断性(含专营)行业需保留审批外,其它行业应在明确市场准入与退出的条件和要求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由投资者自主决定进出。

(二)规范和完善市场主体培育、管理

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明确产业扶持的政策和条件。对高新技术、环保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在资金、技术、税收、土地的扶持上,要明确扶持的条件、标准、规模和要求,推行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

(三)改进政府宏观管理

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保留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项目的审批。对限额以下、企业投资的一般竞争性项目,政府不进行投资决策审批,仅对项目的土地、水、森林等资源使用和环保等外部性条件进行管理。

(四)改善企业投资环境

对现有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健全收费管理办法,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各有关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事务的管理

1、凡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精神文明建设的管理事项,继续按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2、对涉及公共服务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事项的管理,属政府行为和义务功能领域应继续加强审批管理;属市场行为和经营性领域,除国家明令限制外,应逐步取消审批,引入竞争机制,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加强日常监督。

3、对涉及社会发展事务的管理,政府应进一步转变职能,把一些微观的管理事项,转由社区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进行管理,政府依法实行监督。

(六)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1、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可以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的事项,包括不需要市级政府平衡资源、限额以下、使用地方财政性资金的投资、建设项目,均予下放,取消市级政府的审批;凡是既可以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审批,也可由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审核的事项,原则上予以下放,或由市政府委托各县代管。

2、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事权关系,实行部门主审制。对多个部门审批的相同或相近的事项,能合并到一个部门审批的尽可能合并;对关联度大的事项,采取向一个部门申报,并由其主审、其他部门参与审核的办法;对与本部门职能不相符合的审批事项,如仍需保留,要调整到职能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

3、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的信息化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行政审批管理,对可以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审批的事项,应积极改进审批办法,实行网上审批,以节省行政审批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七)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审批监督机制

1、制定详细的审批操作规程,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必须对每项审批事项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包括审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等有关事项,并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申报者查询。对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审批、审核事项一般的审批时限为7~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审批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工作制度。每一审批事项都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的审批责任,实行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重大审批事项必须建立集体会审制度,杜绝个人越权审批;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内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作用,加强内部监督。

3、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如确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条件,必须经市法制局会同市编办等部门组织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4、建立经常性的审批检查制度。市监察局应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门审批管理和审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察,并对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依法查处。

5、建立行政审批举报和质询制度。通过开通举报热线和设立举报信箱,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举报制度;对审批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群众普遍反映的行政审批热点问题,开展社会质询。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市政府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工作上,要按照统一要求、分别处理、抓紧完善、加强监督的方法进行。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市政府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一)改革的范围

这次深化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范围是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由市府办、市编办、市发展计划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的“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审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府办,由市政府秘书长任主任,负责对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所确定的改革原则和内容,由主要领导负责,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改革,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方法步骤

1、各部门全面清理并提出行政审批项目的初步处理意见。按照统一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依据改革原则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为市场机制运作的初步处理意见。

2、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初步处理意见,由联合审查办公室进行审核,并与各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3、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在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确定以后,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订并公布监督制约的措施,约束行政审批行为。各部门制定的监督制约措施要报联合审查办公室。联合审查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规定,报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予以公布。

4、检查验收。由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是否进行全面清理,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等。

(四)时间安排

各部门于7月底前完成各自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10月底前联合审查办公室完成审核工作;今年底前按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并检查验收。

各县、区应根据本《方案》精神,制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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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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