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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郑政办〔2008〕22号
颁布日期:2008-06-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郑政办〔2008〕22号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汶川地震发生后,全市人民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纷纷慷慨捐助,为抗震救灾提供了大量资金和物资。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救灾捐赠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管好用好救灾捐赠款物,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不得摊派。救灾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二)尊重意愿,专款专用。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有效使用,重点投向对口支援地区。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捐赠款物的安全运行。

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保证捐赠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以政府名义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各有关部门可接收本系统的捐赠款物。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救灾名义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接收救灾捐赠。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要及时到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他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组织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各类救灾募捐活动,要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募集的捐赠款物要及时移交民政部门或者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救灾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加强规划引导,合理有效使用救灾捐赠款物市支援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接收捐赠的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布需求信息。救灾捐赠款物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益,避免重复投入和浪费。灾民过渡安置房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要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按照省、市统一安排进行。

定向捐赠的款物,由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收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我市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郑发〔2008〕1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12号)精神,统一研究、统一部署、统一捐赠、统一管理、统一运送、对口支援,充分发挥捐赠款物的效益。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在此次援川抗震接收社会捐赠工作中,也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明电〔2008〕95号)精神,不得在捐赠款中提取管理费用,不得用于增加本机构的原始基金。

四、完善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救灾捐赠工作透明度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按照捐赠人意愿,分清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款物。要建立救灾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含本级慈善总会)要将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上交情况按规定上报、上交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会、慈善总会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将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汇总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各接收捐赠部门以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会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五、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和取缔各类非法募捐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行为。审计、财政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定期公布检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监察部门要对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披露救灾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救灾捐赠款物接收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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