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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08〕62号
颁布日期:2008-10-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发〔2008〕6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实现省委提出的力争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城乡居民低保水平、企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增加职工工资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市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使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以及全省平均水平相比,我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明显偏低。有的企业职工尤其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缓慢,工资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持续下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工资水平偏低的问题,是保证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要求,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和经济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出发,深刻认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清理和废止一切障碍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条条框框,取消一切增加企业负担的不合理收费,依法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制度

(一)加强对企业增资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企业家协会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市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和协调重大政策和措施,督导检查全市三年增资目标进度情况。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依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每年分别向各县(市)、区及有关企业下达具体考核指标,并负责定期考核通报。

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组织和实施三年工资增长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明确目标和措施并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向市联席会议汇报,督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增加职工工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逐级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和督导制度,及时掌握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掌握1000人以上企业工资增长情况,利用定期通报、定期调度检查及年终验收等手段,推动增资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三、明确增长目标,加强考核,认真督导

(一)各县(市)、区2008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一般不低于20%,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目标要求,层层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及企业,并负责督导落实。

(二)市属企业2008年平均工资年增长一般不低于20%。市国资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其监管(所属)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具体方案审查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全部企业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联席会议,协助做好对落后企业的督导工作;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属其他各类企业工资增长方案落实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局要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考核办法,会同市统计局、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好考核工作,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和企业主管部门及市属企业的增资目标完成情况及全市工资增长完成情况,对落实三年增资目标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市统计部门要将其列入统计范围。

四、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

(一)强化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刚性作用

1.省劳动保障厅将2008年工资增长指导线下线由上年4.5%提高到8%,中线由14.5%提高到20%,上线适当放开。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工资增长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鼓励和提倡经济增长快的企业多为职工增加工资。

2.工资指导线发布后,企业要及时结合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执行。年终执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各级工会应对企业实施工资指导线的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厂务公开情况等进行检查,出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

3.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依照工资指导线制定的工资增长方案要求的,经营者收入要按应得收入同比例扣减。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实现工资增长要求的,要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4.对有效益故意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以预警通报。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绩效年薪。

5.对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予以警示,并责令其改正。对连续两年被警示的企业,纳入劳动保障部门重点监控对象,实施全方位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二)加快推进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增长

1.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在认真贯彻执行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加大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

2.建立生产岗位高技能人才技术津贴。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其技术津贴标准不低于200元/月;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且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500元/月;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且在相应生产工作岗位的,不低于800元/月。

3.提高艰苦岗位津贴。将高温高空、有毒有害、矿山井下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及中夜班津贴标准,调整为每日5元至20元。

4.上述各项津贴是在最低工资之外支付给从事特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各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5.生产一线职工增资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的,经营者收入不能增加。

(三)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新的工资决定机制

1.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石办字〔2008〕17号)的有关规定与要求,加大在全市各类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力度,加快形成新的工资决定机制。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密集的区域或行业,积极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使之成为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基本形式。

2.职工代表提出工资协商要约的,企业不得拒绝。对企业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的,依法予以处罚。

3.对已具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条件的企业,在每年六月底前未开展工资协商的,由上级工会组织直接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并于60日内订立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4.把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合同时,要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对企业没有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以及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完善协商内容,明确增加工资的幅度和额度。今年已经申报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要按当年工资增长要求,就有关条款重新进行协商,调整工资增长幅度,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5.各类企业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总额,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逐步停止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

(四)完善鼓励企业提高职工收入的增资分配政策

1.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营者收入相联系机制。职工平均工资扣除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同口径计算,达不到全省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经营者不得参评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各类荣誉称号,企业不得参评先进集体、文明单位以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职工平均工资扣除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收入后同口径计算,达不到全国平均工资水平的,经营者收入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在审定企业经营者收入工作中要严格遵循上述规定。

2.企业给职工增加工资、补发拖欠工资影响的实现利润,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国有企业工资储备金应当用于在岗职工增加工资,不得用于增加企业经营者收入。

4.市劳动保障局要参照省劳动保障厅的做法,制定支持和鼓励企业为职工增加工资的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办法,规范企业工资分配行为,维护分配秩序。

5.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工资参考标准,为企业增加职工工资提供支持和参考。

(五)建立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宣传月制度

将每年的3月份作为工资集体协商月和增加企业职工工资、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宣传月。倡导和指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为职工增加工资,并作为一项制度予以推行。企业确因困难不能增加工资的,要向职工说明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力度

(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通过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投诉举报专查以及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收入法规政策情况的执法监察。对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同工不同酬和故意压低职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为配合我市企业职工收入三年增长工作的开展,每年开展一次针对全市辖区内各类型企业上年职工工资增长方案和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因工资支付造成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立案、审理和裁决,保证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家有关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

六、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典型企业带头示范作用

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主动与新闻媒体联系,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宣传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增加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宣传本地的具体目标、方法步骤和工作进度,向广大职工解读政策,形成各方面的共识,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促进企业职工收入增长。

各国有企业、被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各类企业以及企业法人代表在各级人大、政协任职的民营企业,应带头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尽快提出落实工资增长目标的措施和办法,为其他企业职工工资增长起到带动和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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