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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文号:筑府发〔2008〕85号
颁布日期:2008-06-2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筑府发〔2008〕8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居住问题工作方案

为逐步改善进城务工农民的居住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和《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筑党发〔2008〕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量力而行、服务为主的原则,以建设农民工公寓试点、提高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农民工房屋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和探索建立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重点,采取逐步推广、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农民工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一要因地制宜,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二要市级统筹,区县落实;三要政策扶持,用工单位负责。

二、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

(一)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主动,广开渠道,妥善安排,为招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并逐步改善其居住条件。

(二)鼓励用工单位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四)对无务工单位且无固定居所的农民工,在突发自然灾害,或出现其它需提供临时住所救助时,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提供救助式临时居住场所。居住场所可以如下方式筹集:防空洞(含地下通道)、闲置厂房、仓库、学校;房开企业暂未销售的房屋;地下停车场;其他闲置房屋。

(五)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六)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七)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合法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三、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安全、卫生

(一)向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标准和基本卫生要求,远离危险源和污染源。工程施工类企业向施工现场农民工提供的宿舍,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有关规定。

(二)集中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专供农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坚持经济适用、布局合理、设计科学、确保质量,同时应适当配备必要的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设备。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农民工居住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区、市、县成立由辖区街道(乡镇)、城管、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应急救援小组。明确救援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市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无着的农民工提供应急救助临时居住场所;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助时所需棉被等住宿所需的必要物品;城管、公安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夜间露宿街头人员的巡查、清理及应急临时居住场所的安全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应急临时居住场所的卫生消毒和人员疾病防疫工作。

(二)开展集中清理,做好临时应急居住场所的储备。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所有农民工临时住所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将辖区内人防工程(含地下通道、防空洞)、闲置厂房、仓库、学校及房开企业暂未销售的房屋和地下停车场进行记录备案,纳入储备。

(三)启动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公寓的试点。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云岩、南明、小河三区要尽快启动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公寓的试点建设工作。

(四)调动社会参与解决进城务工农民的住房困难的积极性,发动社会捐款捐物,开展为农民工献爱心活动。

五、加强政策扶持,强化监督指导

(一)要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立足当地实际,指导和督促用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妥善安排农民工居住,多渠道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对集中建设的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项目,要在选址、供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农民工集体宿舍和住房,擅自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农民工聚居区域,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强化治安、卫生防疫、消防安全及环境卫生治理,加大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方便农民工生产生活,营造良好居住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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