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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6-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15年)》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8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3—2015)》(以下简称《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并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各地执行。现就抓好《规划》的组织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是做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做好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尽快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提出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要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类活动聚集地作为防治重点,采取综合措施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规划》过程中,应综合考虑本地区地质灾害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着讲求实效、因地制宜的原则,分阶段组织实施,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治理。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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