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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政办发〔2007〕151号
颁布日期:2007-07-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办发〔2007〕151号2007年7月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7年7月4日)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就业工作整体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人文西安、活力西安、和谐西安”的迫切需要。当前,我市正处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财富,也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紧紧抓住当前高校毕业生数量绝对充裕的有利时期,及时引进和储备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到劳动者队伍中来,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省实现率先发展的重要举措。西安要实现率先发展,人才是关键,高校毕业生是人才的主要来源,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广大高校毕业生及时进入各行各业就业,改善从业人员素质和结构,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实现率先发展、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注民生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近年来,随着前几年高校扩招带来的影响,我市高校毕业生以年均近30%的幅度快速增长。目前,西安地区(含中、省单位)每年接收的高校毕业生总量约在5万人左右,近几年已累计达到约2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涉及全局的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实现广大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解除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后顾之忧,对于有效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与高校沟通和联系,积极开展对高校毕业生成才观、就业观教育和就业技能指导,定期邀请或安排有关专家、学者到高校开展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的专题讲座,邀请在基层成才的典型人物就基层就业和创业体会与学生进行面对面交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认识和把握成才规律,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表彰制度。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全市评选表彰活动,表彰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各级党委、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制度,加大典型引路的力度,通过表彰典型,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

(三)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关怀,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积极宣传当前就业形势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努力营造学生认可、家长支持、社会尊重的良好氛围,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旋律。

三、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加大力度,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政府组织的各类重点建设工程和项目,所需人员要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聘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国有企业面向高校毕业生,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紧紧围绕我市五大主导产业和“四区二基地”建设,将产业规划和区域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发挥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流渠道作用。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吸纳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等领域就业,实现产业发展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互促进。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浐灞河管委会、西安阎良航空基地管委会和西安航天基地管委会要充分发挥产业优势,进一步清除制约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障碍,放宽入区条件,凡属“四区二基地”急需人才,不受生源地和毕业年限限制。要加强与高校的沟通交流,做好毕业生的岗前培训,积极发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各级政府要积极开发城市社区管理、高技术服务业等新兴社会工作岗位,加强社会服务工作从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市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的实施工作,每年有计划地公开招录一批有志于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到山区中学、乡镇卫生院和农技服务机构就业,招募一批自愿进村、进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对毕业后自愿到农村艰苦地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免费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服务。建立毕业生投身农村基层的长效机制,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建立职称评审导向机制,对在基层履行完服务年限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给予特殊加分照顾,逐步实行从农村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到达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财政优先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对此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科研项目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予以重视和支持。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四)大力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是实现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重要生力军,要大力提倡并积极鼓励和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个人或共同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各级人事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自主创业证》。在办理小额贷款和工商登记以及人事代理等各项业务时,凭此证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向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纳入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统一管理。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同时,要积极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渠道灵活就业,走多元化就业和创业之路。各级人事、劳动保障、科技等部门,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信息咨询、技术指导以及创业培训等服务。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等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就业政策。对已确定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一切落户限制,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对市外生源自愿到我市就业的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我市农村生源自愿到乡(镇)以下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可落在县城,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县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对我市市区生源自愿到郊县就业的,户口可留在市区,档案和人事关系由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四、加强就业服务,完善就业服务体系

(一)建立高校毕业生未就业登记和援助制度。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对本市生源毕业半年后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可到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进行登记,办理《未就业登记卡》。各级政府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级人事部门要对“零就业”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帮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爱落实到困难高校毕业生身上。

(二)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开展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调研、试点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以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项目为依托,尽早建立一批稳定有效的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为持有《未就业登记卡》的高校毕业生提供3—6个月的见习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促进其尽快就业。见习期间由市财政给予每生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有条件的见习单位也要给予相应的见习补贴,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推荐。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安排进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规范用人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行为,各类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都要签订并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有关政策合理确定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重点检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就业市场管理,促进充分就业

(一)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的就业市场。围绕建立人才服务行业标准体系、公共服务考核评价体系、人才诚信体系等方面,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从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入手,加快完善人才市场发展政策,加强对人才服务行为的有效监管。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形成合力,精心培育、建立和完善就业市场,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构建更加统一、规范、高效、稳定的就业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规范各类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活动。要坚决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在高校毕业生招聘、应聘中的欺诈行为。要坚决杜绝因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建设,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厉打击以招聘或就业为名欺诈高校毕业生的行为。

(三)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各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平台,整合各部门、各区县就业信息资源,建立科学有效的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搞好市场信息的后续开发和有效利用,免费发布就业信息,降低择业成本,提高择业效率。广泛开展网络求职、网络招聘等网络信息交流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服务。通过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

六、加强领导,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切实抓紧抓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人事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人事、财政、教育、国资委、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把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良好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二)加大投入,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从2007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300万元,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建设、就业服务与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培训、见习补贴和困难补助。各区县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专项经费,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区县、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现西安“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准确掌握供求状况,制定并细化相关的政策,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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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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