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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十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1996-11-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事局十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发[199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经市入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入事局关于《十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日

十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市人事局1996年9月)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

体素质、保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实现的重大战略措施,也是我市跨世纪人才

资源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现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鄂政发[1990]51号)及《十堰市

“九五”发展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规划》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及

专业技术队伍的现状,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任务和总目标

我市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

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依托、服务“东汽”,振兴十堰经济的方针,联系科学技

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服务。继续教育的任务,

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

和专业技术水平。总的目标是在“八五”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队伍

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力求基本适应我市“九五”期间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要。同时

,建立并完善有规划、有制度、有组织、有经费、有考核的“五有”工作体系,基本实现继

续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使我市的继续教育工作在“九五”期间能有长足的

发展,并步入全省的先进行列。

二、范围、对象和要求

专业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是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

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等。

初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结合本职工作需要,进一步学习和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专业

知识及基本技能,提高独立解决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扩展知识面,了解、掌握国内外科学

技术的发展动向和趋势,提高理论研究水平和处理业务技术问题的能力。同时,注重培养和

增强开发新技术的能力。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针对世界科学技术的发展情况,结合本专业进行知识更新,

掌握更广博深厚的专业知识,提高创造发明和较高层次科学研究的能力。

科技管理干部,主要是按照本职工作的要求,学习现代化管理知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为适应工作需要,所进行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外语培训,

应纳入继续教育的内容予以安排。

三、形式和时间

继续教育要以自学为主,因地制宜、广开学路,讲求实效,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

进行。具体形式主要是:

(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继续教育基地学习。

(二)在大专院校或科研机构举办进修班、研讨班。

(三)举办各种科学技术讲座、短训班。

(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考察先进技术和科技成果。

(五)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中青年到国内外进修学习。

(六)自修及其它形式的学习培训。

根据《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要求: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

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32学时。凡继续教育学时

达不到规定学时和要求者,其所在单位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人员不得续聘。

专业技术人员参训(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包括工资调整)与在职人员相同。

四、规划(计划)和统计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是实施继续教育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市人事局

和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要认真制订各自的继续教育“九五”规划。各单位要制定继续教育

的年度计划。1996年底以前,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把“九五”规划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县(市、区)各部门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从1996年开始,建立继续教育年报统计制度。

五、管理体制

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建立按系统分级负责、条块

结合的管理体制。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主要是制定规划和

有关政策,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组织经验交

流、表彰先进等。

市直各委、办、局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的综合管理和制定本系统的继续教育规划,并搞好系统内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工作

。涉及部门、行业较多,学科、专业领域较广的综合知识培训以块块为主,由人事部门会同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完成;属于专业性较强的业务知识培训,以条条为主,由各业务主管

部门负责。

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完善继续教育的管理机构,并组织、协调好本县(市、区)的

继续教育工作。对继续教育培训总的要求是:精心组织、充分准备、从严要求、保质保量。

六、申报、审批、登记和考核、验证

各部门和单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须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审批呈报表》

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对于借举办继续教育名义,不讲效果、不讲质量、乱办班、乱

收费、乱发证的办班单位,人事部门应进行认真检查,严格审批把关,切实起到“综合管理

”的作用,确保继续教育质量。从1996年起,我市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

、考核和验证制度,把专业技术人员与职称评聘直接挂钩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专

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具体办法按《十堰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使用与管理暂行办

法》执行。

七、基地、师资和经费

市人事局和县(市、区)人事局要尽早设立继续教育中心(或干部培训中心)。有条件的部

门和单位也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全市要逐步形成以市继续教育中心为主体的

继续教育网络。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单位应设立科技图书和情报资料阅览室。

根据我市实际,除少数几所高等院校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学单位的师资,采取

专职与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办法解决。对兼职教育的聘用,一定要严格把关。教师授

课报酬,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应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教育经

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规定,按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掌握使用。科研单位的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从科研基金中列支;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可摊入成本

或从税前利润中提取;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在单位事业费

中开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从单位创收中列支;为产

品创优、技术开发、引进、项目改造服务的培训费用可在该项目资金中开支。

对按上述比例和办法提取经费仍不够用的单位和部门,可从该单位和部门的经费包干节

余、税后利润和预算外收入等自有资金中适当提取。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开拓联合办学、集资办学的途径,探索有偿服务的路子,增强继续教

育的自我发展能力。

八、主要保证措施

(一)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专业技术人员

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及时给予支持和指导。市、县(市、区)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

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继续教育工作,有从事组织和管理本部门或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机构或人

员。

继续教育工作应列入单位领导的任期目标和考核内容。并与企业升级、单位评先进及专

业技术人员晋职、晋级、续聘等挂钩。

(二)注重宣传。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继续教育的宣传工作。重点宣

传国家有关继续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先进典型。

(三)搞好继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继续教育管理水平。市人事局要对从事继续教育

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轮训。使之全面了解继续教育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制度,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四)开展表彰和奖励活动。市人事局和各县(市、区)人事局,要把表彰和奖励活动作为

一项制度。从1996年起,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通过继续教育取得明显效益的企、事业单

位和对推动继续教育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宣传、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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