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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06-01-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樊政发[2006]2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工作

《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了1999年以来全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纲要》、《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积极抓紧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制订具体落实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

(一)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逐步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治化和优化配置,实行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的安排部署,到2007年,基本理顺行政机关纵向和横向的职能权限。

(二)合理划分市、区两级事权、财权,充分发挥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市、区两级政府科学合理地划分管理权限,促进行政管理重心下移。

(三)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严格控制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对财政供养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不再增设新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力争在2007年内按全省统一部署将全市财政供养人数控制在总人口2%以内。对事业单位改革实行分类指导,促进一部分事业单位向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和日常行政管理审批项目,规范工作规程,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统一受理、送达制度;健全行政许可公示、公开制度;明确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和有关配套制度;加强行政许可项目改革后的管理,实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加快网上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力争在201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

(五)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实行规范的部门预算和零基预算,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尽快分批解决行政执法经费保障问题,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行政经费统一逐步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收付。

(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和意识,建立健全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及其部门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

(七)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和信用建设的长效机制。打破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整合信用资源,逐步建立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配套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营造公平、有序、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八)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权力机关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同级权力机关讨论、决定;

2、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明晰规范和充分利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内、外部系统的互联互通。

(九)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1、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定多种方案比选;

2、凡属于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应的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广泛收集公众的普遍意向;

3、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4、行政决策应当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2006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咨询专家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入选专家应来自经济、法律、科技等不同领域。在涉及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事项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专家库的建立与动态管理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价。负责决策执行的机关要定期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提请行政决策机关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十二)提高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的质量。制度建设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遵循并反映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或增设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行政权力,不得增设或变相增设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或延长期限,不得违法授予行政许可实施主体,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规范、简洁、准确,内容合法、合理,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和稳定性,有效防止“朝令夕改、法多扰民”的问题。

(十三)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制计划。从2006年7月起,各地、各部门提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制定年度计划。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一般应经过调研项目阶段,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方可纳入年度规范性文件正式项目计划。对没有列入当年计划,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急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讨论提出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调整计划。

(十四)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工作方法,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起草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听取意见。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专家咨询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审查。经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还必须依法在《襄樊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十五)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各地、各部门凡未经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部门内设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提请会议审议、上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审查;政府规范性文件还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审查,发现错误后按程序予以纠正。

(十六)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及时通过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转变行政执法观念,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七)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格、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行政管理。

(十八)坚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凡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十九)坚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并领取《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家各有关部委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示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经本级工作部门或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重大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依程序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通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和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十一)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三分离制度。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行政机关首长作出决定。

(二十二)完善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省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听证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申辩应予以采纳,避免“听而不证”的问题。

(二十三)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立卷归档制度。从2006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每半年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二十四)积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在此基础上,重点在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同等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十五)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置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制度,评议考核应当听取公众意见,评议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行政执法绩效测评可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评议、问卷测评等方法进行,并可与人大代表评议、社会行风评议等其他评议方式相结合。

六、改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六)自觉接受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按时答辩、积极应诉;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二十八)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的精神,健全复议工作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200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内设立行政复议机构,保证有三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供必需的复议办案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相应条件,并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逐年增加行政复议专项经费。要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方便相对人申请复议,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九)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实行听证、协商以及和解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三十)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十二)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领导干部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

(三十三)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加强督办,切实把《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十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已经确定,任务已经明确。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任务,加强督办,扎实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

(三十五)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的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情况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好的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以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实施纲要》和《若干意见》的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实施。

(三十六)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亦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十七)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将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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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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