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08年第70号 |
颁布日期:2008-04-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第7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依法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共11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序号
下放行政权项名称
下放后实施机关
1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国土分局
2
矿区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
国土分局
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4
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5
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区政府
6
工业企业行业管理
区发改局
7
区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区编委
8
辖区旅游市场管理与监督(导游证的颁发与吊销除外)
区商务(旅游)局
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复核
区商务(旅游)局
10
辖区民间组织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11
辖区门牌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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