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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颁布单位: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文号:令2008年第70号
颁布日期:2008-04-2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第7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依法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共11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序号

下放行政权项名称

下放后实施机关

1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国土分局

2

矿区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

国土分局

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4

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5

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区政府

6

工业企业行业管理

区发改局

7

区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区编委

8

辖区旅游市场管理与监督(导游证的颁发与吊销除外)

区商务(旅游)局

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复核

区商务(旅游)局

10

辖区民间组织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11

辖区门牌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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