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其他类 > 刑事诉讼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湖景区范围界定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湖景区范围界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7〕186号
颁布日期:2007-12-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7〕18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湖景区范围界定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湖是我国最大的内陆咸水湖,是青藏高原生物多样性宝库,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青海湖景区范围进行科学的划分、界定,是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全省第二次旅游发展大会精神,保护青海湖生态环境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对青海湖景区实施“统一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利用”的总体部署,便于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开展工作,现就青海湖范围界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青海湖景区总体策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省政府《关于青海湖景区范围界定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07〕84号)精神,充分考虑青海湖景区生态保护、旅游发展、景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确定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范围为:东面从日月山克图垭豁沿日月山山脊至日月山山口;南面从日月山山口沿109国道经倒淌河至省道214达蛤蟆壑山口,沿青海南山山脊至夏尔棱曲;西面从夏尔棱曲经日埃木山脊到吉尔孟;北面以吉尔孟沿315国道经热水岔路口沿老315国道至日月山克图垭豁。

二、今后,青海湖景区范围内的旅游资源利用和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由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负责;有关地区和部门在景区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建设、资源利用项目,须与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衔接或经其授权后实施。

三、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青海湖景区范围界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全力配合、协助和支持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做好青海湖景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业发展工作,认真解决景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群策群力,形成合力,为青海湖景区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湖景区范围界定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刑事诉讼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3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