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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青政办〔2008〕101号
颁布日期:2008-07-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青政办〔2008〕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1号)及全国防范地质灾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防范地质灾害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防范地质灾害的责任感

我省地质灾害发育点多面广,类型复杂,特别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重大工程设施的安全。据不完全调查统计,我省34个市、县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2689余处,涉及57036住户,282631人。经预测,2008年我省潜在的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段)有86处,其中西宁市14处、海东地区32处、海北州7处、黄南州12处、海南州15处、果洛州3处,玉树州2处,海西州1处,威胁5000余住户,36470人的安全。特别是西宁北山、黄南州隆务镇西山、果洛州玛多县花石峡北山、玉树州结古镇北山、杂多县萨呼腾镇北山、海西州德令哈市白水河等地滑坡、危岩、泥石流等危险区的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同时,受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和降雨偏多的影响,今年我省地质灾害有加剧趋势,且发生的时间较往年有所提前。根据5月份各州(地、市)结合对汶川特大地震引发次生灾害的严格排查,共发现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地质灾害点(段)349处。对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加强组织领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采取有力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辖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加大汛期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力度,逐一制定应急预案

目前我省已经进入主汛期,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工作也进入关键时期。在5月份应急排查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铁道、水利、国资委等部门,对城镇、乡村、人口密集区、交通干道、江河流域、水库、水电站、工矿设施等重要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段)的巡查和监测预警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不留死角。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迅速作出危险性判断,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易发区,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逐一制定应急预案。并将提出的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各项措施和具体方案提供给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三、进一步完善并公布群测群防体系,落实各项制度

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防范地质灾害的积极性,把防灾避险和监测预警的任务全面分解落实到城镇、乡村、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完善县(市)、乡(镇、社区)、村(居委会)及村民(居民)小组四级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并向社会公布基层监测责任人,便于社会公开监督。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手册、明白卡等各种手段,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适时组织应急演练。要努力为防灾抗灾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为隐患点干部群众配备一些必要的报警器具。要认真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6月20日到9月30日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天15时之前将过去24小时的灾情情况报省国土资源部门,遇重要的灾情、险情和成功预报的事例要随时上报。对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四、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增强时效性

各地区要加强对防范地质灾害的统一领导,并与气象、水利、水电等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充分运用各自的监测网络优势,密切监测气象、水文、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建立信息共享和会商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密切关注省国土资源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要想方设法使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及当地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收到预报预警信息,扩大信息覆盖面,提高针对性,增强时效性,并采取相应的避灾减灾措施。要充分发挥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防灾指导作用,有条件的州(地、市)气象与国土资源部门应逐步开展州(市)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的准确程度和覆盖面。

五、依法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积极主动地为相关部门服务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合理避险、重点治理的方针。对历年来国土部门发出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中提出的防治措施和建议以及目前仍受地灾威胁未搬迁群众的防灾措施要逐一核查落实。要加强地质灾害评估的管理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凡是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的单位都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有强烈的服务意识,从实际出发,与建设、交通、铁道、水利、水电、国资委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主动提供信息服务,尽快将地质灾害调查资料提供给相关部门,积极参与排危除险等工作,切实提高防范地质灾害的整体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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