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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陕政发〔2008〕64号
颁布日期:2008-12-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8〕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较快,网络体系初步形成,政策框架基本建立,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在促进群众健康、减轻群众医疗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和《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陕政发〔2007〕67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辖区卫生资源状况,按照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服务站为辅的原则,合理布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有明确的服务区域和服务人口,不应重叠设置。中心覆盖的地方不设站,中心不覆盖的地方,一般以中心下设站为主,业务上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项目,落实配套资金,列入民生工程。对率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标准化改造的,应优先安排建设立项。全省各地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规费,特事特办,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土地由区级政府无偿划拨。对租赁业务用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级政府通过划拨、购买、支付租金、以租代购等形式予以解决。各地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建设方面,应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对待。

三、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和专项业务经费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应随经济发展和项目扩展逐步提高。财政、卫生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和使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保证专款专用。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

认真执行《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陕编办发〔2006〕126号),根据服务人群(包括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辖区范围、服务内容,按照结构合理、适应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人数。各市、区编制部门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市、区人事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在2009年内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五、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办法,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招聘、全员聘用,不搞终身制。新进人员,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遵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纳入统一公开招聘范围,实行公开招聘。在职人员实行三级聘任制,区卫生局聘社区卫生中心主任,主任聘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聘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严格准入资质,保证人员质量,建立因事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应成为职工收入的主体。鼓励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绩酬挂钩、按劳分配,不吃大锅饭。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省卫生和财政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指南,各设区市负责制订考核办法。省对市、市对区、区对机构、机构对工作人员,逐级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以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机构经费、确定人员绩效工资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激励机制。

六、建立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障机制

认真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指导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衔接。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社区慢性病干预、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引导居民在社区就诊。

建立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机制,选派在职或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格局。

七、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结合当地疾病谱、居民用药情况等确定社区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开展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逐步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用药费用负担。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八、加强社区卫生人员培训

充分利用现有的教育和卫生资源,加快建设全科医学教育培训中心,遴选临床和社区实习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培训资金,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做好社区全科医护人员培训工作。采取网络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预防保健、医技、管理等人员开展社区卫生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内容,自觉履行社区卫生服务职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九、强化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合理界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能分工,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应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各级残联、人口计生部门要将适合社区开展的康复、计划生育项目落实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更新服务理念,转变服务模式,实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要探索建立以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为团队的家庭责任医师制度,推行签约服务,让医生走进家庭,让家庭拥有医生。积极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对居民生命全过程和疾病全过程健康管理。加强慢性病筛查与干预。开展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做好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规范社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色和优势,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监督与管理

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达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要求,内部布局合理,环境温馨、整洁,基本设备齐全,人员资质合乎条件,能够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基本业务开展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要及时退出,超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范围的技术服务项目要坚决取消。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对不能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服务机构,要予以清退。建立社区民主监督机制和业务考核监督制度。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驻区企事业单位代表等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组织有关专家对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定期考核和督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安全,维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

十一、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加强政策协同,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狠抓落实。要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强督促指导,全力推进社区卫生工作,努力促进我省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快速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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