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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文号:市政发〔2007〕66号
颁布日期:2007-05-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07〕66号2007年5月24日

《西安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4月28日“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市政府定于2007年5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影响饮用水源安全、工业园区、重污染行业等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打好“十一五”环境执法攻坚战,遏制污染排放总量上升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完善《西安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进一步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地标识、标志等。

2.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对2000年以后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的直接排污口,坚决予以取缔。对2000年以来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组织清理,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限期关停、拆除或搬迁。

3.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对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回头看”检查,防止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行为死灰复燃。

4.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全面清理畜牧业、危险固废处置等污染隐患问题。要重点关注农村“十五小”企业死灰复燃,遏制城市落后、淘汰的生产能力向农村转移;要注重对农村畜牧业、养殖业发展的规范化管理,杜绝污水、粪便乱倒乱排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不力问题

1.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收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2.在未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或区域“环评”未获批准的工业园区内不得批准新的建设项目。

3.对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而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和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并给予高限处罚。

4.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5.对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整治,同时,责令入区企业限产限排。

6.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7.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治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清查涉铅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1)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的涉铅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一经发现,一律查封,停止生产;

(2)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的涉铅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3)未按规定程序备案的涉铅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4)对没有或未建成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涉铅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5)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进行铅再生回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严查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业的违法问题。

2007年关闭规模以下造纸企业8家,拆除化学制浆造纸企业6家,不再批建新的造纸企业,禁止任何造纸企业擅自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减少造纸企业数量,大幅降低造纸行业的整体污染负荷。同时严格监管现有生产企业,对1次不达标的造纸企业依法重罚,2次不达标的实施停产治理,全年抽测3次不达标的造纸企业由区县政府责令关闭。对化学制浆企业今年完成并运行在线监控设施,保证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3.开展电镀行业专项整治。

为促使全市电镀企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化经营的转变,对全市169家电镀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对符合产业政策并建有污染治理设施的64家电镀企业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总量控制达到减排的目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105家电镀企业,采取政策引导,断电、断水等措施坚决取缔。

4.开展重污染行业违法整治行动。

组织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火电、化工、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一次复查。对整改措施未落实、造成超标排污的,该关停的要坚决关停。各区县和各开发区要在10月20日前提交重污染行业专项检查报告。

(四)集中整治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

1.按照《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总体部署,集中整治氵皂河、新河、太平河水源污染问题,保障沿河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全面清查氵皂河、新河、太平河沿岸排污单位,关闭规模以下造纸企业;关停污染严重的和经限期治理仍然无法稳定达标的企业;督促北方惠安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加大污染治理投资和治污进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加大对重点排污企业的巡查力度,严查故意停运污处设施和偷排暗排等违法行为,并从重处罚,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2.集中整治西郊工业集中区大气污染突出问题。

7月底前完成西化厂电石炉烟尘污染整治工作;分类整治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问题,继续拆改2.8兆瓦以下燃煤锅炉;逐步淘汰居民楼下餐饮业;区域内的所有粉尘物质储存场所、建筑工地、渣土堆放场一律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有效措施进行规范处置、避免各单位裸露土层、地面等。通过集中整治,逐步改善西郊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西安市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

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能。环保部门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违规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供电部门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总结每一阶段工作,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协调工作进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惩治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各区县和各开发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违纪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对中办、国办、环保联合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各区县和各开发区要迅速查证核实,逐一严肃处理,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处理结果。

三)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各区县和各开发区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分批进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中办、国办联合督查组点名的违法排污企业要重点督办。市政府将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检查活动,逐级督办重点和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严格实行行业、区域限批制度。

(四)落实工作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省第七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要将《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根本制度贯穿于环保专项行动的始终,直接查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

(五)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各区县和各开发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在9月10日前将本级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县和各开发区要确定专人负责行动信息反馈和报送工作,每周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工作报告。工作中遇到难点和重要问题要随时报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情况,及时上报并编发工作简报。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0日前)

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动员情况于2007年5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10月31日)

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行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当地区域、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特别是对电石、铁合金、化工、火电等行业进行全面普查,在理清底子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一批责任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重点行业整治情况、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情况及工业园区和区域、流域突出的环境问题在6月10日、8月10日和9月10日前分阶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治期间,要做好迎接省级检查的准备工作。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6月、8月、9月分别组织对全省各地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工业园区和区域、流域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部分区县和开发区进行全面检查。对督查中发现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责令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对于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三)总结阶段(11月5日前)

各区县和各开发区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综合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区县长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将考核结果于11月20日前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国家评选活动。今年国家将对专项行动中有突出成绩,区域环境改善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能得到彻底解决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杨军霞电话:88428387

传真:88402500电子邮件:epi@xaepi.gov.cn

附件:西安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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