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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唐政函〔2008〕52号
颁布日期:2008-07-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唐政函〔2008〕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2008年7月4日市政府13届第5次常务会议和2008年7月14日市委八届第60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促进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八届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唐山市振兴服务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消费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新型高端服务业,协调发展城乡服务业,推进全市现代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

1、抓紧制订或修订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积极并实事求是地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2、研究完善产业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完善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定期在唐山劳动日报、唐山公众信息网、环渤海新闻网等媒体发布唐山市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突出本地特色;各县(市)区也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细化并发布本地区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要根据服务业跨度大、领域广的实际,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相关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产业分工、业务外包等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3、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停止执行。

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核准登记。特许行业由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5、放宽企业登记注册条件。除法律、法规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外,服务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6、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3万元以上)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

7、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办理集团登记。科技型服务企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创意企业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即可办理集团登记。

8、允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

9、放宽在名称中不体现行业特征的企业的申请条件,其中企业注册资本由最低1亿元降低至5000万元,企业经济活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由最少5个减少至3个,促进企业跨行业,多元化经营。

10、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本和经营项目较多的企业,经营范围可以按中类或大类核定。

11、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服务业项目和省、市确定发展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因土地、环保及其它前置审批尚未办理完毕的,实行法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步登记,企业可申请先行办理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营业执照,待企业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时,重新核定经营范围,赋予其经营资格,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营业执照。

12、在曹妃甸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尚未取得土地、房产证件的,提交由曹妃甸工业区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

13、外商投资企业在“四点一带”再投资设立公司的,其注册登记权限下放至辖区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14、鼓励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流动零售活动和修理服务,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15、积极培育农村经纪人和涉农经纪服务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不限制农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对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农村经纪人,由属地工商部门予以备案登记,免于注册登记。

16、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医疗器械实行一店一证外,文化、新闻、食盐等其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17、申办文化类民办非营利性的艺术表演团体、博物馆、美术馆、艺术研究院所、非文物保护单位、名人纪念馆及其他类似机构,开办经费3万元以上,有验资报告即可开办。

18、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房屋拆迁企业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省办理核准手续。

三、实施税收优惠

19、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按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进口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20、对符合条件的研发、设计、创意、服务外包、数字内容开发、影视制作、为节能减排提供专业化服务等服务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21、对省级开发区内配套的及市级服务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性服务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三年内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22、对认定的信息服务企业,依照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予以支持。

23、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4、科技服务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25、对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对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项行政性收费。

26、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7、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8、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允许以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和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及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9、凡服务业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按当年招用的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每人每年定额40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所得税的政策。

30、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企业,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1、旅游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用于需要政府重点支持的旅游企业和项目。支持旅游车辆更新,提高车辆运行质量,对旅游定点车辆减免客票附加费。

32、对独立核算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以及文物保护等单位在自己场所举办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利用文物设施开展旅游项目的单位,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本景区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33、旅行社开展旅游包机业务,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34、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征基数。

35、个人销售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并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销售购买超过五年的非普通住房,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入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四、实行规费减免

36、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服务业的各类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37、经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含1亿元)及原有市场改造扩建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重点大型农产品市场,对新进场经营单位和经营户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暂不收取工商管理费。

38、对在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商贩在城乡自由经营,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管理费。

39、减少交通车辆规费,对营业性大型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核载额度以下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对不报停的的货车可实行全年按9个月一次性征收养路费,半年一次性包缴的按5个月征收。对进入市区的物流配送车辆,优先发放货车通行证。

40、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建大型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41、为大学城和职业技术培训服务的学生公寓(含学生活动中心)、学生食堂和澡堂等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旧区改造费、拆迁管理费、人防结建费。

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

42、市财政每年要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服务业引导资金数量,主要与国家、省引导资金配套,支持带动性强、聚集效应明显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新兴业态以及产业化初期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服务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在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服务业发展。到2013年,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的增幅,要高于本级同期可用财力的增长幅度。

43、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44、对国内外著名的金融企业在唐山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45、对国内外著名服务业研发设计、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唐山市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以及在唐山市设立的国内外著名律师事物所、会计师事物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46、在唐山市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

47、在唐山市新注册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其聘任的国内外高级管理人员,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

48、对国内外知名的金融企业在唐山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49、在唐山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分支机构或办事处,对其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企业缴纳的契税和前三年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

50、在唐的金融机构从市外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唐山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不在唐山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51、在唐山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货币经营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信管理公司等企业,为唐山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以及从事第三方物流投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2、对在唐山空港城和唐山港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加工、包装类等生产性服务企业(总投资达到2亿元以上的)和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前两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3、在我市新设立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和仓储运输类企业,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重点扶持,第一年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

5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前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社区(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第一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第二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7、留学人员在“四点一带”创办外商投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前两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后三年不低于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一半。

58、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优先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旅游、商贸、市场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

59、对航空公司在唐山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唐山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60、鼓励各商业银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以2007年底贷款规模为基数,在2010年底前,各商业银行向唐山市服务业企业、个人发放贷款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奖励15万元。

61、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逐步将收费权质押贷款范围扩大到供水、供热、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62、按照国家部署,认真做好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落实工作,为农村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金融资金支持。

63、对大型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商品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中的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经认定后通过国有资产收益和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用国有房产划拨等形式增加国有资本金注入。

64、对大型商贸连锁企业在乡镇(农村)和社区设立连锁销售门店、到郊县新建配送中心所取得的银行贷款,所在地政府可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贴息支持。

65、继续大力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积极争取国家、省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的扶持资金,市本级财政也要予以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推进现代物流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完善连锁网络,降低配送成本,形成以城区为重点、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等系统建设,进一步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

66、加强农村农业科技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场地、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保障,支持农村农业科技服务。充分发挥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科技服务中的作用。

67、对从事农村客运服务以及岛屿、库区等乡镇渡口和客运经营等方便农民出行的运输行业,比照城市公交客运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68、将省、市重点旅游项目、景区的连接道路纳入交通规划,优先开发建设,并参照农村公路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69、支持软件企业和信息服务企业通过国际标准认证与评估,对通过CMM、CMMI认证2-5级的企业,在省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资助的基础上,市也要相应给予一定的资助,所需资金从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70、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市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进一步完善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服务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参保范围。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在2008年底前,将我市企业年金基金要全部移交给有资质的运营机构受托管理。

71、鼓励服务业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7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可申请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7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残疾人首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免收管理类、证照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收费,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年,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74、市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两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10名,给予每人一次性税后奖金5万元。

六、实行价格、土地扶持

75、服务业企业用水(洗车、歌舞厅、保龄球、非大众桑拿、洗浴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价格要确保在2008年10月底前与一般工业用水、用气价格并轨,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并价测算,制定新的方案,报省批准后实施。全市商业用热价格执行公共建筑单位(非居民)热价。全市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已经实现同价;经省认定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不再实行峰谷电价。

76、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编制服务业空间布局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市的“黄金地段”、“金角银边”和城乡连接地带都要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城市建设新居住区内,规划确定的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土地规划计划调控,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加强对服务业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履约管理,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及时转化为服务业项目供地。

77、鼓励市区内企业“退二进三”。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迁出或关闭的市区内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已经搬迁后的工业企业存量土地,由政府收储后,按城市总体规划变性为服务业用地;土地收益按政府核定的比例或数额优先对搬迁的工业企业给予补偿或补助,支持工业企业搬迁和升级改造。对地理位置较好、暂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市区内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允许其利用临街的房地产改造新建服务业设施自营或出租,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8、市商务部门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唐山市商业发展规划》,加强商业网点规划调控,形成综合服务功能完备、商业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文化内涵丰富、城乡一体的商品流通网络体系新格局。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专业店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79、促进物流、研发、设计、创意、金融保险、会展、信息、分销和专业服务等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集聚发展。依托城市、重点开发区、交通枢纽,建设一批服务业集聚区,促进服务企业和服务要素向园区、基地集中。在凤凰新城、滨海生态城等具备条件的区域中心,规划建设中央商务区,集中布局金融和商务服务机构。在城市中心区,集中布局中高档商业设施,打造中心商贸圈。

80、对列为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服务业项目用地,优先按程序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用地预审。

81、对老城区确无社区服务用房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可以安排建设部分社区服务用房。

82、鼓励城镇便民服务业发展,城镇应在辖区内合理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便民服务市场。

七、加快服务领域改革开放

83、推进城市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改革,逐步放开经营市场,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委托企业经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84、对社会事业领域按照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和途径,实行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营利性事业单位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探索实现服务外包,食堂、宾馆、车队、会议等服务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条件具备的可转为主要由社会提供。

85、稳步推进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

86、市商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服务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我市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形成一至两个服务外包中心;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我市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公共平台建设及企业发展。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

87、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把唐山建设成北方的国际航运中心,争取国家在曹妃甸设立保税区和在其进行服务业对外开放创新试点政策。

88、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各有关部门要研究采取具体措施,为有条件的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出口创造良好环境。对软件和服务外包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对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帮助,简化出入境手续,并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同时,要鼓励贸易、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等企业积极为服务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89、加快实施品牌战略。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积极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加快培育发展我市知名品牌。扶持中华老字号企业发展,在城市改造中,涉及中华老字号店铺原址动迁的,应在原地妥善安置或在适宜其发展的商圈内安置,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加强服务业基础工作

90、大力培养服务业人才。市教育、科技、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完善并加强与现代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外包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要进一步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发展,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91、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加强各类技术市场和科技信息网建设,重点建设中科院唐山应用技术研发与转化中心,建立常年性、宽领域、多层次的项目对接机制,重点引进信息、现代物流等高端服务业的共性关键技术,组织实施一批相关行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坚持引进与消化吸收并重,大幅度提高我市现代服务业的技术含量。

92、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在物流、电信、邮政、快递、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社区服务等领域,要积极使用国家、行业、省级服务标准,对符合国家、行业、省级标准的企业,要以适当的方式在媒体定期予以发布并更新;国家、行业和省未制订标准的,市质检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市级服务标准。积极争取我市列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城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引导和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ISO9000质量标准体系认证;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

93、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继续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共享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

94、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统计和行业统计互为补充的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市统计部门定期公布全市和分县(市)区服务业发展水平、结构等主要指标。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增加对服务业统计人员编制和投入。

95、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协会发展。

96、加强服务业法制建设。市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全市服务业依法管理,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九、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97、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开展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98、大力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完善各类证照年检制度。

99、建立服务业绩效考核制度。自2008年度起,把服务业发展作为考核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服务业发展任务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总体协调作用,做好服务业发展目标下达、督促检查与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100、加强服务业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都要设立专司服务业发展的机构,并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通过职业培训、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大岗位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服务业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加强与国外院校、机构、著名服务企业跨国(公司)集团的合作,培养国际化服务人才队伍。

本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中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或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如遇同时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条款时,可以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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