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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71号
颁布日期:2007-06-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黔东南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行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黔东南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行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试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改革目标:2010年前建立起适应我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机构设置

管养体制:建立以县级政府为主体,州、县(市)、乡(镇)政府分级负责、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机构设置:建立州、县(市)、乡(镇)或片区三级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按职责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农村公路管养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执行)。

州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为黔东南州公路处,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为各县(市)公路管理所,乡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为乡(镇)交通管理站或片区交通管理站。

三、管理养护职责划分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州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州交通局负责编制、报审和下达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州公路处具体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的执行和养护质量以及公路及其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考核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各县(市)公路管理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交通管理站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交通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权路产的保护工作并协助上级交通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渠道和使用管理

(一)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养路费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省级安排的养护工程费由州交通局编制计划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计划,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除公路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桥梁的改建加固、安保工程等养护工程),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养护资金的投入。

州、县(市)级财政对农村公路按照省交通厅规定标准安排日常管理养护资金。州交通局组织编制管理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已建成油路或交通量大的村公路,由县(市)、乡(镇)两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路费。

(三)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全部返还各县(市)交通局,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公路绿化等养护工程。

摩托车养路费由州交通局组织征收。

(四)州、县(市)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保证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及公务经费,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五、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省安排的养护工程资金、州财政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分别由省公路局、州财政局拨付给州交通局,连同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由州交通局按程序下拨;县(市)级财政安排的日常养护资金,由县(市)财政局拨付给本级交通局。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资金计划的编制报批、拨付、使用监督等制度。

州、县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设立养护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接受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逐步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各县(市)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应在科学定编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将富余的管理人员和养护工人分流乡(镇)或片区公路管理养路机构。

(二)农村公路养护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的农村公路可采取沿线农户分段承包、竞标等方式进行合同养护。

七、完善和制定各项配套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一)州交通局要制订完善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验收标准以及养护工程费管理办法,建立全州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县(市)交通局也要制定有关的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相应的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地方财政资金,制订具体的养护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州交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备案。县(市)交通局及其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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