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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城镇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07〕82号
颁布日期:2007-07-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黔东南州城镇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07〕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城镇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黔东南州城镇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治我州城镇噪声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黔东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关于整治城镇环境噪声污染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让人民群众在安静、良好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为目标,以查处违法超标排放噪声、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管和整治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在全社会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的重点是交通运输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

交通运输噪声重点整治城镇区域内机动车辆鸣号噪声。

工业噪声重点整治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干扰周围群众生活环境的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

社会生活噪声重点整治经营性饮食和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临街、临路营业性商场、店铺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城区五金、石材、木材加工噪声扰民问题。

三、整治的目标要求

(一)交通运输噪声

1.在城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和时速行驶,严禁使用高音喇叭和怪音喇叭;不准在街道上试验喇叭和试刹车,不准用喇叭呼人叫门,夜间(晚间20时至次日晨6时)在城镇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喇叭;严禁在禁鸣区(段)使用喇叭。

2.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除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外,在城区一律禁止使用警报器和警铃。

3.拖拉机和过境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城镇控制区,如因特殊情况要进入者,需先向公安、交通部门申报,经批准颁发临时通行证后,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4.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车况必须良好,并装备完好有效的消声装置,符合国家颁发的GB1495—96《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治;整治仍达不到标准的,停止行驶。

5.新车上照,车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检验标准对新车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予发照。

(二)建筑施工噪声

1.在城镇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施工机械设备,如打夯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粉碎机、振捣器、电锯、电刨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及所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者,规划部门不得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

2.在居民区、文教区、医疗卫生区、办公区,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晨6时期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夜间作业施工,必须通告附近居民。

3.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含办公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禁止在午间12时至14时和晚间18时至次日8时期间施工。

(三)工业噪声

1.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产生的噪声值以及防治噪声污染的措施。

2.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群众生活环境的影响,其厂界外一米处的噪声等效声级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不同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在城镇区域范围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即医疗区、文教科研区以及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停止审批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的企业和店铺;已经审批和营业的限期搬迁或转业,在搬迁或转业前,午间12时至14时及晚间18时至次日8时期间禁止进行材料切割或加工。

(四)社会生活噪声

1.建设项目(含经营性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在城市(县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营业性有噪声污染的商业、饮食企业和文化娱乐场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其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者,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3.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不得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已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已建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的,必须限期治理;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由文化部门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5.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商场、店铺等,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不得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促销、演出活动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7.中、小学校进行早操、课间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避免对相邻各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噪声整治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以分管县市长(管委会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各主要部门的责任是:

(一)环保部门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经营性饮食、文化娱乐场所噪声的整治查处。

(二)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噪声、特别是机动车鸣号噪声扰民,违反规定进行室内装修造成噪声扰民,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场所、商场、店铺等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并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以及促销、演出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等的整治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的企业和店铺的摸底清查工作,并会同环保部门对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机械切割金属材料和机械加工木材、石材等噪声扰民问题的整治查处;对噪声排放不达标的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核发营业执照,但边界噪声不达标,且长期扰民严重又不治理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文化部门负责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其边界噪声不达标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原已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但边界噪声不达标,且长期扰民严重又不治理的,依法吊销其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建设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夜间施工规定,噪声扰民严重的,协助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城镇环境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清查摸底、自查自纠和重点整治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清查摸底阶段(8月1日~8月10日)

清查摸底阶段,由县市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对城镇区域的噪声源进行清查,掌握各行业噪声污染源情况,为综合整治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环境噪声综合整治通告,通告内容包括整治目的、整治重点、整治目标要求、整治步骤、举报投诉电话等。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9月10日)

各县市在查清各行业噪声污染源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市开展环境噪声综合整治的具体行动方案,确定整治对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或决定,并督促噪声污染源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1日~11月31日)

由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自查自纠阶段未解决的噪声污染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和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噪声污染违法案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环境噪声综合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环境噪声综合整治,是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是我州创建文明城市(县城)的重要措施,各县市要在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制定本县市开展环境噪声整治的具体行动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坚决查处噪声污染源单位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噪声排污单位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干扰影响群众工作、学习和生活,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噪声污染问题,要限时挂牌督办,完不成督办任务的要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三)畅通投诉渠道,加强公众监督

各县市要建立并开通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加强举报受理工作,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要充分调动媒体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创造良好的噪声综合整治的社会氛围。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巩固整治成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要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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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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