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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市政办发〔2008〕111号
颁布日期:2008-05-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111号2008年5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及《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市办字〔2004〕10号),创新参事工作机制,构建参事工作网络,以充分发挥参事工作在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依法行政方面的积极作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组成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指定在职干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或兼任参事工作联络员,负责联系和协助市政府参事工作。市政府参事室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

二、参事工作联络员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参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二)围绕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向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参事推荐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课题;

(三)协调本部门、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配合参事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四)针对新时期参事工作的任务和特点,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参事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参事工作联络员会议,保持本部门、本地区与市政府参事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参事工作有关的任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定好参事工作联络员人选,积极为联络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积极配合参事在本部门、本地区开展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活动,客观真实地反映有关情况,保障和扩大参事对政府相关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

(二)市政府参事室要加强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管理,定期向联络员寄送有关参事工作的文件、资料、简报,使其及时了解参事工作的当前任务和发展动态。经有关领导同意,要定期邀请联络员参加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参事室组织举办的参事工作会议和重大活动,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要积极吸收采纳联络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参事反馈。

(三)参事工作联络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明确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保持与市政府参事室和参事的联系,及时向本部门和市政府参事室报告有关情况。要根据参事调研提纲,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为市政府参事在当地开展调查研究作好准备,提供相关资料,协调解决调研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四)参事工作联络员的确定和改任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并填写《西安市人民政府参事工作联络员登记表》,报市政府参事室。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向市政府参事室报告。

请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办公室将首批联络员《登记表》填好后,于6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参事室。

附件:西安市政府参事室联络员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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