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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唐政函〔2008〕54号
颁布日期:2008-08-0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

唐政函〔2008〕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2008年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效率年”。在全市开展“效率年”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及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科学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全市政府系统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开展“效率年”活动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升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为科学发展示范区和人民群众幸福之都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

根据《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全市政府系统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公开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

对我市现存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和公开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又是政务信息公开的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是要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要依据《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清、减、放”的要求和《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提出的四项削减审批事项基本方向和原则,对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调整的调整到位,切实摸清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底数,最大限度地削减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要认真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推行“一审一核”制,除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特别重要需部门主要领导把关的事项外,都要实行“一审一核”(具体办法附后),在此基础上,重新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流程。办事流程要实行“节点管理”,即明确每个事项办理步骤、环节以及每一步骤、每一环节具体的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人,梳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流程的具体标准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制定,进驻“中心”的其他行政服务事项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办事流程进行梳理。三是重新核定进驻“中心”事项。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要在全面清理审批事项的基础上重新核定。凡面向公众、企业、法人或相关组织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包括年审年检),都必须进驻“中心”,由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收费、统一送达。成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的部门(单位)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要全部集中到“中心”办理,其他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也要集中到“中心”办理;设立首席代表的部门(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利民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进驻“中心”事项,确保面向公众、企业、法人或相关组织,以及发生频率较高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相关的管理与服务事项,全部进驻“中心”办理;由于情况特殊确实不宜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经“中心”同意后可暂不进驻“中心”办理,待条件成熟后进驻。市“中心”进驻事项,由市“中心”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共同确定。同时,市“中心”要充分发挥对县级“中心”的指导作用,制定县级“中心”《进驻事项基本目录》,明确应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已进驻“中心”窗口办理的事项,不得在“中心”以外受理。四是落实政务公开。继续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要在媒体和公众网络上进行公开。进驻“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相关行政服务事项、流程、时限也要通过媒体进行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和公开工作要在今年7月底以前完成。

二、进一步下放行政审批权限,促进行政审批权力重心下移

将市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给县(市)区,是增强县(市)区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动力、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有力措施,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服务方便群众、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确定了141项行政许可项目下放设区市及县级实施;省发改委印发了《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精简下放了投资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权限,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有关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要对市本级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权限重新进行明确,凡是县(市)区政府能够自主决定、自行审批,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审批权限,市政府部门(单位)能下放的下放,能委托的委托,能授权的授权。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既可由市政府及部门(单位)审批,也可由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要全部下放给县(市)区;二是按规定由市级部门(单位)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县(市)区具备审批条件的,可委托县(市)区审批;三是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审批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视条件尽量下放给县(市)区审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市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下放行政审批权限的工作准则和操作办法,并于今年8月中旬前确定向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权限项目目录,同时,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下发本部门(单位)放权工作实施细则,确保放权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落实“三项制度”,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能

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效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重点推行“归并审批职能,实行成建制进驻”、“并联审批”和“超时默许”三项审批制度,这是转变审批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效能的根本保障。

(一)归并审批职能,实行成建制进驻

1、实施范围

市发改委、工促局、计生委、民政局、文化局、卫生局、教育局、人事局、规划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劳动局、城管局、物价局、商务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房管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国资委、安监局、畜牧水产局、人防办、地震局、烟草专卖局、药监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安全局、旅游局、气象局、体育局、司法局、科技局、民宗局、统计局、港航局、广电局、粮食局、供销社、盐务局、无线电管理分局等48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全部纳入实施范围。

上述单位如确有因审批事项较少且发生几率小等原因不宜进驻“中心”的,需写出书面请示,经“中心”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暂缓实施。

2、归并职能的方式

(1)发改、工促、公安、建设、国土、规划、城管、房管、交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环保、人防、财政、劳动、安监、林业、农业、畜牧、物价等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把分散在部门内部多个处(科)室的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相对集中到一个处(科)室,使审批职能、权限和人员相对集中;其他应进驻“中心”的部门要明确一名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授予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办理权。

(2)应归并的职能不仅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还应包括面向公众、企业、法人或相关组织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原则上所有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事项都要进行归并。归并的范围包括部门内部处(科)室,以及下属事业单位履行的审批职能。

(3)归并职能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整和整合,而是对部门内设机构“三定”方案进行调整和整合。各部门要按照上述归并的原则对内设机构职能和人员配置进行重新核定,把应归并的职能和人员从内设机构的“三定”方案中剥离到行政审批服务处(科)或审批窗口。调整后的“三定”方案需经“中心”审核后报编制部门批准。

(4)在归并职能的同时,重新核定进驻“中心”人员、事项、办理流程和完成时限,办理流程及时限要按照“中心”的要求制定和调整。

3、成建制进驻的形式

(1)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的部门(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处(科)要成建制进驻“中心”;设立审批窗口首席代表的部门(单位),首席代表及其他工作人员要成建制进驻“中心”。

(2)受“中心”办公场地等限制,目前进驻条件尚不成熟、暂时不能集中办理的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也要由审批处(科)或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并纳入“中心”对该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

(3)纳入审批处(科)或首席代表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以外,一律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原使用的其他审批用章同时废止。设立行政审批服务处(科)的部门(单位),在保持人员编制不变的前提下增加一名科(股)级领导职数。

4、实施的时间安排

归并审批职能、实行成建制进驻要在今年10月底前结束。各部门要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中旬底前送“中心”审核后报市编委办批准实施,8月底以前完成成建制进驻。“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办事窗口设置进行全面调整和改造,以满足进驻部门的办公需要。

(二)推行并联审批

1、实施范围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列入并联审批范围。其它需由3个或3个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和市级审批权限以上有关阶段的行政审批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交通、水利、管线(建筑工程配套管线除外)、矿山、电网、铁道等工程项目审批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2、工作机制

(1)统一接件,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行“一门受理”,由政府具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受理涉及2个或2个以上前置审批部门的申请事项。

(2)转告相关,分头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由政府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运作,由受理部门负责统一将申请事项转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分头同时进行审批,最大限度减少申请人的申请环节。

(3)限时办结,集中回复。对涉及所有部门的办理时限都要进行明确,并按照“超时默许制度”的要求限时办结。各相关部门完成审批后,由主办部门集中向申请人回复审批意见。

3、具体办法的制定

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要按照《唐山市行政审批项目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联审批的实施办法。市建设局负责牵头起草《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工商局负责牵头起草《内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市商务局负责牵头起草《外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并联审批具体实施办法经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正式下发执行。并联审批要在8月底前实施。

(三)实行超时默许制度

1、实施范围

我市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在市级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行超时默许制度。市级行政审批权限既包括我市具有的最终审批权,也包括我市具有的初审权。进驻县(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和暂不进驻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含相关单位审批大厅)的审批事项参照实施。

2、办理方式和办理时限

(1)不需要现场勘验、技术要求不高、不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原则上全部作为“立即办理件”在窗口当场或当天予以办结。

(2)需要现场勘验或技术要求较高,确实不能当场办结,不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作为“现场办理件”由中心窗口全权负责办理;审批条件比较复杂,确需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作为“承诺办理件”,由窗口受理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直接报送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并由窗口最终送达审批决定。“现场办理件”和“承诺办理件”完成办理的最长时限,原则上要比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定的最长办理时限缩短50%以上。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但要本着压缩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明确具体完成的时限。

(3)当前,进驻“中心”的事项按照“中心”确定的承诺时限实行;重新核定后的进驻事项和完成时限经市法制办和“中心”同意后按新确定的时限实行。重新核定进驻事项、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要在8月中旬以前完成。

3、超时事项的处置

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办理的超时审批事项或延期内仍未完成办理的审批事项,行政服务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审批窗口接到《超时默许通知书》后,能够制发的审批决定要当场发放;不能发放的由审批机关在24小时内办结。

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完善审批服务体系

电子政务作为现代化的办公形式,是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强化监督的有效平台。各级政府要根据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分步实施的原则,将“中心”的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市、县(市)区两级“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办公网络,开设具有对外办公功能的互联网站,并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资源,通过互联互通,推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真正构建起市、县(市)区两级“中心”以及各职能部门多位一体的审批网络体系。要加强网络基础和安全建设,健全网络管理机制。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导入数字认证等先进技术,为提高网上审批的实效性奠定基础。要通过网上公示、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联办、网上投诉和网上监管等系统功能作用,实现社会与“中心”、办事群众与“中心”窗口、市“中心”与县(市)区“中心”、进驻部门与本单位窗口的信息互联和共享,努力使“中心”电子政务成为政府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市、县两级“中心”的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网络要在今年年底以前建成开通。

五、完善管理体制,强化“中心”自身建设

(一)理顺管理体制

市、县(市)区两级“中心”分别归属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管理,委派行政人员组织指导和协调管理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为政府办公厅(室)增加相应的处(科)室、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并对增设的处(科)制定“三定”方案,切实理顺“中心”的管理体制,稳定管理队伍。

(二)加大考核力度

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实绩要纳入单位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文明单位评选和行风评议的范围,切实增强“中心”考评的权威和分量。对垂直管理的单位,建议由党委组织部门将其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情况,在年度目标考核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三)建立奖惩制度

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中心”设立绩效考核奖并列入财政预算,通过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强化“中心”意识,提升“中心”的凝聚力。

(四)全面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进驻“中心”人员中开展经常性宗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通过对进驻人员的考评,及时对不合格人员进行调整,确保思想好、业务精、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到“中心”窗口任职。要在保持窗口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建立窗口干部轮岗制度,尽可能让更多的干部经受窗口锻炼,使窗口成为培养和检验干部的平台。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轮换,需经“中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附件:唐山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度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唐山市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度

一、一审一核是指行政审批事项由部门法定代表人授权本部门一名工作人员(以下称审查员)对行政申请予以受理、审查,一名工作人员或部门相关领导(以下称核准员)予以审核、核准并签发有关证、照的审批制度。审查和审核除书面形式外还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等。

二、行政审批机关应明确实行一审一核的具体事项,并由审查员审查,核准员签发。对需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或确属特别重要需部门主要领导把关决定的事项,不实行一审一核。

核准员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认为难以把握的,实行会审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会审由部门领导主持,核准员、审查员及有关人员参加,并由部门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形成会议记录。

三、审查员、核准员需经本行政审批部门聘用后方可上岗,并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工作职责和聘用期限。

四、审查员、核准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审查员、核准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期满后按规定重新聘用。

根据审批事项的实际,审查员和核准员可由一人兼任。合同工、临时工不得担任核准员。

五、审查员的职责是:受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核准员审核;按授权的范围审核简易的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上级交办的其他审查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核准员的职责是:依法审核审查员上报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核准事项;参加行政审批疑难事项会审。

六、对行政审批案卷实行检查制度。职能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抽查审批材料,如发现审批案卷有错误,应当责成审查员、核准员补救或纠正。

七、审查员、核准员过失构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予以批评教育;对屡次发生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取消审查员或核准员资格,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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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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