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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银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甘政应急办函[2007]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监控工作是促进应急管理从被动防范转向源头管理的有效手段,是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一要全面排查。对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以及矛盾纠纷等要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不留死角。二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排查的全过程,边查边改。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并限期整改。三要加强监管。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多发地区和危险品仓库、“城中村”、“棚户区”、“多合一”建筑等,要加大监管力度,落实监管人员,实行全天候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

二、认真汇总,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为了便于统计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印制了《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见附件1)和《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见附件2)。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按要求认真汇总和及时上报风险隐患统计数据。

上报的《统计表》所处位置要尽可能准确到村组、社区街道,甚至相对距离精确到米(如铁路、公路的某个段)。危害级别要依照《参考标准》确定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危害程度指的是,依照《参考标准》,当风险隐患一旦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该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监控措施指的是,针对风险隐患所确定的监控责任单位、责任人,采取的监控手段和信息处理措施等。应急措施指的是,风险隐患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应急保障等措施。整改措施指的是,对监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或应急措施不健全的,进行整改的具体措施。整改时限要具体到截止日期。可根据实际对《统计表》进行适当调整,但要求填报的基本内容不能减少。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另附文字材料。上报的《统计表》须经本县区政府、本部门、本单位分管领导审签。

三、改进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通过这次普查,建立各自的风险隐患数据库,将达到《参考标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的风险隐患都纳入数据库管理。普查结束后,要做好动态管理工作,以便及时补充修订。上报的《统计表》要尽可能通过网络,以电子版的形式上报,一律采用EXCEL表格文件格式制表。如需要,可主动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以便将《统计表》电子版发送你们。统计数据和相关材料要于8月25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王爱军

联系电话:826039813830019795

电子邮箱:szxx@baiyin.cn

附件:1、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参考标准

2、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统计表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八月九日

白银市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参考标准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1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多个省(区、市)发生特大干旱;

6.多个大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多个市(州)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全省发生特大干旱,或省内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或者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者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或者小型水库溃坝;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

3.3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

4.山洪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4—9人,或者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5.全省范围发生中度干旱,多个市(州)发生严重干旱。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

2.3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

3.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或者山洪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死亡与失踪1—3人,或者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多个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包括农业冻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1个或多个省(区、市)范围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省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全省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的。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3个市(州)以上地区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国内其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5.0级以上地震;

3.发生在周边国家6.5级以上、其他国家和地区7.0级以上地震(无人地区和海域除外);

4.震级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一般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五)生物灾害(含农业病虫害和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在2个以上省(区、市)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省(区、市)内发生;

2.在我省2个以上市(州)发生,对农业、林业和草原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省内发生、流行,对农业、林业生产和草原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20%以上或平均普遍率15%以上;

2.草原虫灾、鼠害在省内10%以上草原发生或500万亩以上连片草原受灾;

3.偶发性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叶部连片成灾15万亩以下,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00亩以下,且危害程度中度以上发生面积占总发生面积50%以下的。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1.小麦条锈病发生面积占小麦种植面积的10%—20%或平均普遍率5%—15%;

2.草原虫灾、鼠害在省内5%以上、10%以下草原发生或1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连片草原受灾;

3.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突然暴发成灾,连片成灾面积7500亩以下,林业鼠(兔)害连片成灾面积750亩以下的,包括落叶松、锉叶蜂、舞毒蛾、中华鼹鼠、达吾尔鼠兔、野兔等。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跨越省、市(州)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5.危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原始林区、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七)草原火灾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包括: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2.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草原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国家支援的草原火灾。

重大草原火灾包括:

1.距我省国界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与其他省、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草原火灾。

较大草原火灾包括:

1.造成重伤1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下的草原火灾;

2.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4.位于省区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草原火灾。

一般草原火灾包括: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下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生产事故(含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爆炸物品事故等)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次重伤10人以下的事故,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的事故。

(二)民航航空事故

特别重大民航航空事故包括: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或我国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重大民航航空事故包括: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省境内,或我省民用运输航空器在省外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较大民航航空事故包括: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或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一般民航航空事故包括: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或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三)交通事故(含公路、铁路交通事故)

特别重大公路、铁路交通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公路、铁路交通事故;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重大公路、铁路交通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公路、铁路交通事故;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较大公路、铁路交通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一般公路、铁路交通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损毁,造成通行不畅,堵塞中断6小时以上。

(四)通信网络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包括: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重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事故;

较大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或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的事故;

一般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的事故。

(五)特种设备事故

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重大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较大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包括: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无人员死亡的设备事故。

(六)公共场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包括: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包括: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较大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包括:1次死亡3至9人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一般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包括:1次死亡3人以下的事故。

(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至5000立方米(幼树5万至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至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至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的事件;

6.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1000立方米(幼树2.5万至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500亩,属其他林地500—1000亩的事件。

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的事件;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500立方米(幼树1万至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250亩,属其他林地250—500亩的事件。

(八)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包括:

1.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事故;

2.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领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故;

3.台湾省和周边国家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重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包括:

1.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的事故;

2.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3.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的事件。

较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包括: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标准的事故。

一般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包括: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标准的事故。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州)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所在城市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故;

8.1次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1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食品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

1.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

1.对省内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包括:1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包括:无人员死亡,1次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三)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省(区、市)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省内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在省内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省内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8小时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草原、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造成10人以上伤亡的群体性械斗;

3.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位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堵塞支线铁路,或200人以上堵塞专用铁路的事件;

5.罪犯3人以下暴狱、集体越狱、聚众持械劫狱,情况不十分严重或损失较小的事件,或劳教人员1—4人逃跑事件,劳教人员自杀、行凶杀人事件,或9人以下集体骚乱、绝食、斗殴、暴所事件,或因自然灾害、生产事故和中毒等引起1—2人死亡事件;

6.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一般群体性事件包括:

1.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事件;

2.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

3.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冲击党政机关或要害部位或堵塞国道、省道交通的事件;

4.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赴京上访的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本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包括:

1.对市(州)级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州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州)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三)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1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以及造成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其他机构和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驻外机构和人员、撤侨的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1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我境外国家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以及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1次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造成外国驻甘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3.其他较大涉外涉侨突发事件。

一般涉外突发事件包括:

1.1次造成1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内涉外事件;

2.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一般性涉外涉侨突发事件;

3.其他一般涉外涉侨事件。

(四)粮食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包括:2个以上省(区、市)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省级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包括:省内较大范围或兰州市等大中城市出现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状况。

较大粮食安全事件包括:2个以上市(州)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市场供应出现短缺的状况。

一般粮食安全事件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粮食安全事件。

(五)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事件;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事件;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事件;

4.劫持航空器、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件;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6.袭击我省境内重要、敏感涉外场所的事件;

7.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机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凡发生上述恐怖袭击事件,均按特别重大恐怖袭击事件对待。

(六)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国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国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在境外被劫持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1次造成公共场所1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

2.抢劫现金10万元以上或财务价值5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务价值100万元以上,盗窃金融机构现金5万元以上的案件;

3.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较大案件。

一般刑事案件包括: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

2.盗窃现金10万元以上或财务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七)考试安全事件

特别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包括:在2个省级辖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广。

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包括:

1.在2个以上省级辖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

2.在1个省级辖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

较大考试安全事件包括:在1个省级辖区内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

一般考试安全事件包括:

1.在1个市级辖区内使用的试卷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

2.1个市级(含县)招办在运送答卷时因交通、火灾等事故或因看管不严而导致丢失、烧毁1袋以上答卷(含答题卡)者。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分级预警和处置,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普查和统计上报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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