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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文号:嘉政发[2008]34号
颁布日期:2008-04-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的通知

嘉政发[2008]34号

市政府各部门,驻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和《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1、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

2、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全体会议组织、办理工作,提高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市长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四)讨论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它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出席或列席。

第四条会议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筹备,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会议办理人员负责维护会场秩序和会场内外衔接工作。

第五条会议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需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六条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按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向市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参加的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会前10分钟进入会场,并关闭通讯工具。

第八条会议办理人员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统一整理、归档。

第九条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市政府常务会议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行政效率,使决策程序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会议按照精简高效、严谨细致、准备有序、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会议议题

第三条会议研究的主要议题是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议案;

(二)研究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讨论市政府重要工作;

(四)研究讨论向市委报告请示的涉及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讨论财政性资金投入及外国政府贷款等重大项目;

(六)讨论通过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讨论以市委、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筹备方案;

(八)听取市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九)研究讨论向市委报告请示的政府部门县(处)级单位和县(处)级干部的表彰奖励;

(十)其它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准备

第四条市长确定的议题直接提交会议研究讨论;副市长、市长助理拟提交的议题,须由提交人提前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向会议主持人汇报同意后提交。拟提交研究的规范性文件,由提交或牵头部门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拟提交上会议题,由政府办公室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五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政府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准备汇报文件,了解沟通协调的情况,经提交人审核后按要求报送政府办公室。上报文件须经提交单位集体研究讨论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请求解决的问题具体明确,且一事一报。

第六条列入会议研究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财政大额资金使用、机构编制人员及规范性文件等议题,由市长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七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会议不予研究;确定上会的议题材料未按时报送的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议题,意见尚未协商一致的暂不安排上会。

第四章会议组织

第八条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和驻嘉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负责人出席或列席会议。

第十条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与议题有关的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人员,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与议题有关的单位由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会议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筹备。会议确定后,办公室印制《市政府常务会议议程》,落实出席领导和列席、参加、汇报人员,做好会务准备。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会前5分钟进入会场,关闭通讯工具。参加次后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候会室候会,由会议工作人员按议题次序通知进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十三条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情况下不再调整议题次序。

第十四条会议议题由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议题主汇报单位负责人认为确有必要带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会议的,须提前报请政府秘书长同意,汇报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相关部门补充,分管副市长进行发言,经出席、列席和参加人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决策。

第十五条会议工作人员负责会场秩序、会场内外准备和衔接工作。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场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请示汇报工作或请出参加会议人员。

第十六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材料不得带出会场。涉及保密事项的,不得向外泄漏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六章会后工作

第十七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及时形成《政府工作快报》和新闻通稿,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发布,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十八条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按照会议决定起草,与会单位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按行文程序送审,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十九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由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二十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审核后,按照发文程序运转,并及时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公布。

第二十一条会议研究讨论议题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党组书面提请市委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应及时将上年度会议材料、记录、纪要等按要求统一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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