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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宁政办发[2007]208号
颁布日期:2007-10-2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宁政办发[2007]20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全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区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标本兼治,强化基础,全面排查和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以排查治理我区重大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目标,以重大基础设施立项审批、建设实施及运营维护管理等为重点,坚持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长效机制,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排查对象和职责分工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黄河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排查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大古铁路公司、神华宁煤集团公司等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民航交通设施。对银川河东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宁夏机场有限公司抓好组织实施。

(四)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3.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4.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会同自治区安监局、发展改革委、煤炭工业局、有关市人民政府、神华宁煤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六)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4.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5.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6.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7.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8.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自治区经委牵头,会同自治区国资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力投资公司、宁夏发电集团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市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自治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宁夏长宁天然气有限公司、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城市基础设施。包括: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牵头,会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的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六)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五、排查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07年10月22日至31日)。由各牵头部门制订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各责任单位的工作分工,做好具体安排部署。实施方案于10月31日前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第二阶段(2007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由各牵头部门会同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排查内容抓好组织实施。11月20日前,由各牵头部门将排查情况汇总后分别报送国家有关牵头部门和自治区安监局。

(三)第三阶段(2007年11月20日至12月15日)。由各牵头部门组织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管理权限,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整改,认真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迎接国家有关牵头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复查、抽查,并于12月20日前将整改落实情况和总结材料报自治区安监局,由自治区安监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为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排查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

(三)各牵头部门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对现有标准、规范、规程,要进行一次清理,对不能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一旦发生事故后能够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齐同生自治区安委会主任、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曹志斌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魏里阳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自治区安监局局长

肖蕾自治区安委会副主任、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员:郭秉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辉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

赵小平自治区经委副主任

勾红玉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郭进挺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王建国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马秀珍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金韶琴自治区环保局副局长

钮钢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

马毅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王传河兰州铁路局副局长

王向东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石金书宁夏机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学福银川市副市长

张柏森石嘴山市副市长

沈左权吴忠市副市长

范宏明固原市副市长

王兴德中卫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魏里阳兼任。

(有关单位: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电力投资公司、宁夏发

电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宁夏长宁天

然气有限公司、大古铁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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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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