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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文号:平政发〔2008〕7号
颁布日期:2008-01-1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发〔20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1月4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

平凉市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70号)精神,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小康、和谐、魅力新平凉,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以“十大节能工程”为重点,全面深化重点领域节能,突出抓好工业节能,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强化监管,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以2005年可比价计算,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从2005年的3.03吨标准煤下降到2.42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从225立方米下降到157.5立方米,降低3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7万吨,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3.765万吨,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06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政府机构能耗降低20%。

二、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项目建设关口,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6项必要条件。定期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检查,清理和纠正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淘汰水泥、铁合金、电石、造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积极实施“上大压小”措施,落实《全市“十一五”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十一五”期间共淘汰落后水泥生产线5条,淘汰生产能力61.4万吨,2007年淘汰4.4万吨。制定造纸、石灰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各县(区)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区)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补助资金。

(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煤制甲醇及下游产品的开发力度,不断延伸煤炭产业链条。积极落实市政府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行动计划,推动疏水阀、磁控管、切纸机、石油机械、矿用机械等产品进一步做大做强。大力发展以果畜加工为主的农副产品加工业。加快特色旅游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旅游资源及市场的培育开发步伐。按照《甘肃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积极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推动太阳灶、户用沼气及沼气工程在农村地区的使用。严格实施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加大太阳能热水器推广使用力度。加快推进平凉城区及县城天然气利用。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等清洁高效能源利用。

三、加大投入,突出抓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七)积极组织实施一批重点节能项目。加快实施华能平凉发电公司脱硫改造及抽气改造、华亭煤业集团公司系统节能改造、平凉崆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新型干法改造、平凉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余热发电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平凉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适时启动太阳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

(八)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确保平凉城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启动县城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抓紧实施华煤集团公司、百兴集团、宝马纸业公司等一批重点企业水污染治理项目。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

(九)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新建燃煤电厂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并同步运行。加强政府监督,推动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华明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进度。

(十)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重点节能工程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当地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给于适当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对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市县(区)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加快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十一)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推动崆峒区、华能平凉发电公司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深入研究抓好规划落实。在“十一五”期间建成5个循环经济示范典型。支持华能平凉发电公司冷却水回收利用、平凉祁连山水泥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华煤集团公司矿井废水综合利用以及煤矸石综合利用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编制煤化工、铁合金、建材、果畜加工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大力实施农业节水项目,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加快电力、食品、轻工等行业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平凉城区污水处理回用力度,强制性推广使用节水器具。

(十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继续推进粉煤灰、煤矸石、化工废渣、冶炼废渣等大宗工业废弃物在建材等领域的综合利用。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积极实施农作物秸秆气化等综合利用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制定推进我市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实施办法,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2010年年底,崆峒区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十四)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规范的垃圾处理厂,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鼓励垃圾综合利用,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五)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抓紧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争取2010年全市推行清洁生产的企业达到8户以上。大力推行农业节水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力度

(十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一批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产业化重点项目。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在煤炭、电力、建材、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变频调速、余热余压利用等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大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七)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培育节能环保服务市场,鼓励发展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促进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研究制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六、完善体制,加强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十八)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实行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市经委牵头组织实施工业节能。负责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核,新建、改扩建项目的节能评估;市发改委牵头组织、争取、实施重大节能工程项目,负责新建项目的能评把关、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节能统计工作;市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农村节能;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建筑节能;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政府机构节能;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节能;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节能知识的普及、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污染减排工作,落实环保政策法规;市水务局牵头组织开展水资源节约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有关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实施节能计量器具的检验检查和有关节能标准的贯彻落实、节能标识产品认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节能政策的审定;市国税、地税局负责节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及用能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实施节能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开展工作。

(十九)建立和完善监测体系。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建立和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严格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和省上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建立健全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快制定市县(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加强对重点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投产运行全过程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对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要依法叫停,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严把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检查,完善节能减排统计和计量,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编制节能减排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负责企业内部的节能监督管理。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开展重点企业与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对标活动,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十一五”期间创建10个资源节约型企业。

(二十二)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设计标准。建立并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强化对能耗限额标准执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不达标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销售使用。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分户供热,计量收费。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市县(区)节能监管部门要依法对机关办公楼、宾馆、商厦、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进行抽查监测,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三)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建设。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有效衔接。

(二十四)积极开展节能、节水产品认证和能效标识管理。推动节能、节水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扩展认证范围。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五)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加快完善市级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区)级节能监察机构,完善监测手段,积极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加快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对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增加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七、靠实责任,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六)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有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八)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

八、全面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起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九)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价格政策。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逐步达到最低收费标准。

(三十)落实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市县(区)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

(三十一)积极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市县(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国家、省上有关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落实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辆、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九、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能环保意识

(三十三)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制订节能减排宣传方案,由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并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

(三十四)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好每年一次的节能宣传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组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广泛开展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到全社会各个方面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中,培养全民的节能和环保意识。

(三十五)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的激励机制。市县(区)政府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以及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创造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进行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十、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六)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围绕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办公用品、节约土地、绿色建筑、节能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利用和高效管理,制定“节约型机关”评价标准,创建一批节约型机关,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将每年节能宣传周期间的第一个工作日和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无车日”,除特殊情况外,倡导干部职工不乘车上班。

(三十七)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按照《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6〕86号)精神,扎实推进政府机构在日常节约、建筑节能、公务车辆节能、集约使用土地等方面的节能减排工作。到2010年,政府机构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人均办公纸张使用量降低20%、单台公务用车平均耗油量减少20%的目标。

(三十八)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认真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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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4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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